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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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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发达市场对话添底气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对记者介绍了查审分离制度推进过程中的一个“小插曲”。2010年5月18日,证监会曾在北京召开关于证券行政执法及投资者保护的国际研讨会,证监会在会上曾表露了要加强和发展行政处罚查审分离制度的意愿。“5年前,美国证监会(SEC)行政法官曾给中国方面介绍相关经验,当时中国证监会更多充当的是学习和借鉴角色。5年之后,从证监会一些裁决文书的质量等方面来看,我认为已经可以与世界发达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实践接轨,也就是中国方面堪称已经有了对话的底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指出,“查审分离”体制有效地规范了证监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通过改革,建立了案件查处工作整个执法链条分工协作、各司其责,调查部门行使调查权,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实现了在证监会内部的分工合作,监督制衡的执法新体制。”汤欣教授对记者评价说,证券行政处罚的“查审分离”制度不仅在国内金融监管方面起到了引领性的作用,而且对中国行政管理的相关制度试点和创新都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这项中国证监会较早实施的制度,不仅在证券法领域,而且在国内行政管理和执法领域也都将具有历史地位。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委员苑多然向记者详细阐释了“查审分离”带来的诸多益处。“简而言之,查审分离就是,调查部门负责查案件,调取证据,调查终结之后移交给处罚委,处罚委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行政处罚决定。这种机制是符合执法、办案客观规律的设计。”

 在苑多然看来,查审分离能够对三大主体都带来好处。首先,对市场而言,有利于营造公开透明、公平正义的市场氛围,让市场各类参与主体对制度有明确预期和信赖;其次,对监管部门来说,由于调查和审理都有非常专业的程序,交由专业人员做专业事情,既能够除去道德风险,又有利于准确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定性,进而精准有效遏制违法行为,此外还可以通过互相制约达到避免行政处罚的畸轻畸重;最后,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查审分离实际上是增加了一道救济程序,行政相对人完全可以针对一些问题在审理环节提出意见,从而增加救济机会,同时还可以研究此前处罚先例,从而争取到正当程序的保护,这对行政相对人来说也是非常有利的。

 “查审分离是证监会内部的工作分工,无论从调查还是审理部门,都是贯彻证监会监管政策,严格遵循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相关要求,科学合理的公正高效的机制,对各方参与者都带来很多益处。”苑多然强调。

 证监会相关人士介绍,从“查审分离”体制运行多年的情况看,该项创新的制度优势正在逐步显现,在执法效率和质量方面均有明显改进。这首先表现在行政处罚结案数量和结案速度的显著增长。根据证监会提供的材料,证监会处罚委自2006年10月成立至2014年12月底,共审结案件687件,作出496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和135项市场禁入决定书,近几年结案率均维持在90%以上。从国外监管机构同期执法情况看,美国证监会2010年至2013年由行政法官签署的初步裁定分别为19件、35件、31件、67件;香港证监会2013年度、2014年度采取重大纪律行动结案的案件分别为34件、31件;法国证券市场监管局2012年完成行政处罚案件21件;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2012-2013年度共作出罚款决定51件。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证监会行政程序结案数量和结案速度都维持在较高水平。

 其次表现为行政处罚力度的不断加大。2006年10月成立至2014年12月底,证监会对2117人没收违法所得和给予罚款,作出罚没款总金额超过20亿元。与之相比,香港证监会2013年、2014年通过重大纪律行动实施的罚款金额分别为2869万港元、3590万港元;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2012-2013年度共作罚款42300万英镑;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2009-2012年所作出的个案罚款金额平均为1-2万欧元。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两种最为常见的财产罚之外,我国证监会往往还经常使用多种处罚手段的组合进行处罚,近8年间对1535名个人给予警告,对328人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其中91人被实施了终身市场禁入。

 第三,行政处罚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数据来看,涉及行政处罚的复议率从2006年的15.6%下降为2013年的6.98%,当事人复议率(提起复议的相对人占全部被处罚人数的比例)从2006年的11.7%下降为2013年的6.7%。2015年上半年,证监会因行政处罚被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有16件行政诉讼一审胜诉,有18件行政诉讼二审胜诉。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得到了司法判决的进一步确认。以上数据表明,“查审分离”体制在严格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处罚的公正、公平,处罚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证监会相关人士介绍,倘若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告知书中存在异议,证监会方面会组织3到5位听证员,相对人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证监会方面则不会增加被告知以外的事实,也不会因为听证而增加处罚幅度。

 第四,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为严厉打击证券期货犯罪行为,保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2002年1月,中央编办批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加挂证券犯罪侦查局牌子,由公安部和证监会双重领导,以公安部领导为主,派驻证监会办公,专门负责证券期货犯罪大要案的指导、协调、督办。这一安排对于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至2014年,证监会行政调查后向公安机关移送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和线索241起。

 最后,新体制也推进了行政执法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并重。在执法实践中,证监会探索了违法主体先行赔付投资者的做法。在2013年、2014年分别查处的“万福生科”、“海联讯”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前,分别由保荐机构和主要股东设立投资者补偿专项基金,对适格的投资者先行赔付,为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作了有益尝试。证监会还积极探索行政和解制度,《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3月29日实施,开启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理多元化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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