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发出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现场会议于2015年8月20日下午两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东50人,代表公司股份775,604,7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1793%。其中,议案一至议案三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22,781,0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281%;议案四至议案六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75,604,7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1793%。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予以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逐项审议通过《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表决结果: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期和禁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表决结果: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5)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表决结果: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行权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9)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表决结果: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2,396,42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384,6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5,604,73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9,322,4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174%;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5,604,73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9,322,4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174%;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5,604,73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