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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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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5-073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会议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20日(星期四)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9日下午15:00至2015年8月2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20层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3日(星期四)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3,608,8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5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0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73,608,8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53%;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48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8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1、变更募投项目“东易日盛”家居装饰连锁设计馆项目实施地点及金额;

 表决结果:同意173,608,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变更募投项目“速美”家居装饰连锁设计馆项目实施地点及金额;

 表决结果:同意173,608,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山西东易园51%股权收购项目

 表决结果:同意173,608,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南通东易51%股权收购项目

 表决结果:同意173,608,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关于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北京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陈辉先生、徐建安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回避表决168,408,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7.00%;同意5,200,100股,占除回避表决外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00%,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3.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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