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5年8月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9);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8 月 18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 8月17 日—8月 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 8月 18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8月 17日下午 15:00至 2015年 8月18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1307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先保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2,120,9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72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20,374,41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279%。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7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9,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79%。
(2)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
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股东新疆华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予以回避表决。
同意232,135,8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89,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新疆华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予以回避表决。
同意232,135,8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89,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52,160,8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414,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通力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王文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