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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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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15-066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8月18日(星期二)下午13: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15:00至2015年8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二里桥路57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沈淦荣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8,545,49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1.2471%。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8,522,49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1.2427%。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3,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44%。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3,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44%。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545,49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23,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何晶晶律师、王锦秀律师具了《法律意见书》,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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