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508号)。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论证分析和问题回复,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