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8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首层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是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余静文女士和独立董事吴向能、李新春、王朋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由董事长杨树坪先生主持召开;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采取员工持股计划的方式实施长期激励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均为持有本公司总股本比例小于5%的中小股东。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鹏、李荔、王玲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经鉴证的律师事务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2、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