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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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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5-052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曾于2015年7月21日发布《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披露他人涉嫌伪造本公司印章、骗取银行融资的事件(以下简称“此事件”);公司曾于2015年8月8日发布《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就此事件的后续情况进行披露,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根据其声称的与本公司、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签订过涉案的《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退还汇票垫款29,795,407.15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近日,本公司又接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榕民初字第1205号《商事诉讼一审程序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即本案原告)以金融借款纠纷为案由起诉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钢集团”)和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三明市华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据悉,除本公司和三钢集团外,其他两家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彭根发)以及彭根发等6位自然人,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本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三明市华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向其支付垫付票面金额13,900万元及至实际付清上述票面金额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贷款利息上浮50%计算,从原告垫款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暂计41,000元)合计139,041,000元;(2)判令本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三明市华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39万元;(3)判令三钢集团、彭根发等6位自然人对本公司的上述债务金额、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十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的申请,作出了(2015)榕民保字第5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案十被告的银行存款13,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但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尚未实际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查封或扣押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公司经核实,确信本公司未向本案原告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出具过涉案的额度占用确认函,未收到任何一张涉案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与自然人彭根发控制的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三明市华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不存在涉案协议或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贸易关系,本公司因印章被他人伪造而卷入此事项中。

 此事件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具备法定鉴定资格的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除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外的其他三家涉案银行提供的检材上有关本公司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经鉴定后,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依法作出闽公鉴[2015]403号《鉴定书》,确认检材上使用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及“黎立璋印”(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印文均与样本上的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由于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未提供检材,使得本次鉴定未能就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持有的所谓与本公司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本公司背书的商业汇票上加盖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

 本公司认为,民生银行福州分行起诉本公司,不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会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倘若涉案的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相关协议、合同、票据上的印章被有权机关鉴定为与公司印章一致,则本公司将存在遭受损失的可能。虽如此,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将损失降至最小。目前我公司已积极准备应诉工作。

 本公司将根据以上事件的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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