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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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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决议公告

A股简称:广汽集团A股代码:601238公告编号:临2015-060
H股简称:广汽集团H股代码:02238 
债券简称:12广汽01、 02 、03债券代码:122242、122243、122352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于2015年8月17日(星期一)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应参与表决董事15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5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题: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银行融资的议案》,同意授权经理层在年度计划范围内,择优选择银行开展融资,融资总额不超30亿,其中“月月贷”融资10亿元,期限1年;“跨境融资”融资累计不超20亿元,期限1-3年。

表决结果:1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广汽荻原模具冲压有限公司整体搬迁扩能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广州广汽荻原模具冲压有限公司实施整体搬迁扩能建设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101,820万元,资金来源为股东增资及自筹解决,其中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零部件有限公司及中隆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增资19,500万元、7,500万元。

表决结果:1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第七十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601238 证券简称:广汽集团 公告编号:2015-062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二次A/H股类别股东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9月18日

3、股权登记日

股份类别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权登记日
A股601238广汽集团2015/8/19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5年7月31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8.81%股份的股东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17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经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对公司章程对应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查阅公司于同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的公告。

三、除了上述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5年7月31日公告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二次A/H股类别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9月18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国路23号广汽中心707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全体A、H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延长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修改《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经公司于7月3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已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披露。

议案2经公司于8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已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关于延长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议案2:关于修改《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关于延长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特此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7日

附件1:回执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会议回执

股东姓名(法人股东名称):
股东地址:
出席会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股):股东代码:
2、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 ( )

(请在拟参加会议后划“√”)

联系人:电话:传真: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注:

1、请用正楷填写上述内容;

2、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本回执填写签署后于2015年8月28日或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国路23号广汽中心2202董事会办公室,传 真:020-83150319)。

附件2:授权委托书(一)

授权委托书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延长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修改《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授权委托书(二)

授权委托书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9月18日召开的贵司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延长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A股简称:广汽集团A股代码:601238公告编号:临2015-061
H股简称:广汽集团H股代码:02238 
债券简称:12广汽01、 02 、03债券代码:122242、122243、122352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7 号)关于网络投票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等相关规定。经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中网络投票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等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七十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修订后《公司章程》第七十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2、原《公司章程》第一百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订后《公司章程》第一百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订后《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借贷、委托理财、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事项,但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除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编制;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制定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宜。

上述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事项,或公司发生的任何交易或安排,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七)、(八)、(十三)、(十七)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修订后《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借贷、委托理财、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事项,但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除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编制;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制定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宜。

上述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事项,或公司发生的任何交易或安排,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七)、(八)、(十三)、(十七)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以上《公司章程》修改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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