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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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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064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8月12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8月1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2、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本次实施利润分配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一、 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37,363,25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5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585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6175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975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25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8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8月21日。

 三、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8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8月2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五、关于分配方案实施后对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公司《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1、若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2、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返还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实施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后,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对以上事项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

 2、咨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科技创新大厦213室

 3、咨询联系人:黄志健、卢洁雯

 4、咨询电话:020-39388960

 5、传真电话:020-39388958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利润分配具体时间安排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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