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 公司通过书面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函证。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于2015年8月12日、8月13日、8月14日,公司A股股票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进行了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函问询。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2015年6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方案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15年8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新后的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相关公告。公司将于2015年8月25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对本次交易相关事宜进行审议。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
4、经自查并向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函证确认,除已公开披露事项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本公告说明事项及公司已公开披露事项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为本公司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