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洪山区纺机村51-10号李文军女士:
根据你与本公司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三次增加授信额度确认书以及你的股票交易记录,至2015年7月3日,你的账户(001500002**8)资产值低于合同约定的平仓线,经按合同约定方式通知,你的账户未及时补交保证金,本公司无法查找到你本人。后按约定平仓抵交,截至2015年7月24日,你仍欠付我公司债务本金681390.68元及利息2528.01元。本公司现依据合同法律规定,中止履行双方已签合同,并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偿还欠付本公司融资债务本金681390.68元及截至清偿日的利息,或提供相当价值的有效证券资产担保。逾期未履行,本公司将解除与你所签《融资融券合同》,依法进一步行使追索权。
特此公告。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