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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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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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保荐代表人违法入股行为

 (上接A01版)借用他人名义受让、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并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并解除限售后卖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作为保荐机构的证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理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立场,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核查意见。而李黎明、戴丽君等人利用职务优势违法入股后,无法保持其独立性,必将严重影响其对拟上市公司核查意见的客观公正性,也将影响保荐机构依法履行保荐责任,最终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害巨大。

 证监会三令五申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尽责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得通过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保荐代表人在执业过程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不可触碰法律红线。

 邓舸表示,几件案件反映出,证券公司合规工作必须加强,证券公司不能唯业绩和利益至上,而忽视合规运营和风控管理,罔顾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最终公司名誉扫地,个人职业生涯断送,务必引以为戒。证券公司要高度重视风控管理和合规建设,完善制度,排查漏洞,确保将证监会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加强对投行团队的教育和监管,杜绝保荐代表人和发行人之间发生任何形式的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

 邓舸强调,对保荐代表人借保荐机会违法入股牟利的行为,证监会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从严从快打击,本着“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原则,一经发现,绝不姑息,净化从业队伍,提高行业守法意识和诚信水准。证券从业人员要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好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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