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钛白”、“委托人”)于 2015年2月12日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国际”、“受托人”)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以人民币2亿元参与“云南信托紫峰稳健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详细内容参见2015年2月17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告》。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信托利益分配
1、2015年5月,南京钛白收到信托利益分配金额人民币40,000,000元,已在公司2015年中期业绩报告中披露。
2、2015年7月,南京钛白收到信托利益分配金额人民币20,000,000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上述信托利益分配已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补充协议
2015年8月,南京钛白与协议各方共同签订了《云南信托·紫峰稳健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对《资金信托合同》内容进行如下补充约定,同时《信托计划说明书》相关内容做相应调整:
1、《资金信托合同》中第二十九条第2款第(2)点“投资顾问管理费”作如下变更:
投资顾问管理费原则上于信托计划终止日计提,但经优先受益人、一般受益人同意,可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计提。
其中,当投资顾问管理费于信托计划终止日计提时,计算方法如下:
投资顾问管理费=(信托财产总值-除投资顾问管理费外的信托费用、税费-优先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一般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
若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投资顾问管理费小于或等于零,则投资顾问管理费为零。
支付方式: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投资顾问。
此外,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T日前连续3个交易日的估值结果显示信托财产净值高于初始信托计划资金的150%,则投资顾问经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书面同意后,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其分配投资顾问管理费,但分配投资顾问管理费后的信托财产净值不应低于初始信托计划资金的130%,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管理费分配申请。
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管理费分配申请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将在收到投资顾问书面申请,以及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书面同意后将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管理费分配至投资顾问指定账户,具体金额以受托人最终确认为准。投资顾问指定账户在《投资顾问合同》中予以约定。
2、除以上条款变更外,原《资金信托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上述条款的变更不影响原《资金信托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特此公告。
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