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三实业”)因与宁德南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瑞贸易”)、上海乾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淳实业”)、福建银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博建设”)、缪瑞侠、福建省家具工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工贸”)、宋志建、上海热创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创经贸”)、上海康灿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灿物资”)、上海弘衔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衔物资”)、肖建辉、宁德市聚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仁公司”)、何邦田、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星公司”)等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并与上海祥奉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奉建材”)、上海祥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奉实业”)、何孙明发生仓储合同纠纷,分别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具体情况详见2014年7月2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14临-19)及2015年3月3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5年8月13日,我公司接到环三实业关于上述诉讼事项的判决及裁定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与南瑞贸易的诉讼
2015年3月2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宁德南瑞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货款60599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74787.9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仅计算至2014年7月8日,此后至判决生效确定的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另计)。
上述判决及裁定书因被告未签收,法院已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目前仍在送达公告期。
(二)与祥奉建材、祥奉实业、何孙明的诉讼
2015年3月25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祥奉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赔偿货款共计人民币4052271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05227.10元;
2、上海祥奉实业有限公司、何孙明对上海祥奉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祥奉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及裁定书因被告未签收,法院已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目前仍在送达公告期。
(三)与上海乾淳、银博建设、缪瑞侠的诉讼
2015年1月7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相关司法机关已对涉案合同是否涉及经济刑事犯罪立案侦查,裁定驳回环三实业的起诉。
(四)与上海热创、银博建设、缪瑞侠的诉讼
2015年2月7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61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相关司法机关已对涉案合同是否涉及经济刑事犯罪立案侦查,裁定驳回环三实业的起诉。
(五)与家具工贸、宋志建的诉讼
2014年11月27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相关司法机关已对涉案合同是否涉及经济刑事犯罪立案侦查,裁定驳回环三实业公司的起诉。2014年12月26日,环三实业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7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闽民终字第1222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
(六)与上海康灿、上海弘衔、肖建辉、宋志建的诉讼
2015年1月7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相关司法机关已对涉案合同是否涉及经济刑事犯罪立案侦查,裁定驳回环三实业的起诉。
(七)与聚仁公司、何邦田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5年5月7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宁德市聚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893760.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2、被告何邦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德市聚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3、驳回原告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及裁定书因被告未签收,法院已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目前仍在送达公告期。
(八)与宇星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5年6月10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蕉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退还原告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42024.7元及偿付资金占用期间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自2013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并按货物总金额29607975.3元向原告开具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判决及裁定书因被告未签收,法院已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目前仍在送达公告期。
二、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采用个别认定法已于2014年度对南瑞贸易的诉讼全额计提坏账准备6,059,964.00元,本次虽然胜诉,但根据对方的偿债能力本期收回欠款的可能性不大,故对本期利润无影响。
2、公司采用个别认定法已于2014年度对与祥奉建材、祥奉实业、何孙明的诉讼全额计提坏账准备3,921,175.00 元,本次虽然胜诉,但根据对方的偿债能力本期收回欠款的可能性不大,故对本期利润无影响。
3、上海乾淳、银博建设、缪瑞侠的诉讼事项法院认为相关司法机关已对涉案合同是否涉及经济刑事犯罪立案侦查,裁定驳回环三实业的起诉。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应按10%比例对与上海乾淳、银博建设、缪瑞侠的诉讼计提坏账准备824,040.00元。2014年度计提412,020.00元,本期计提412,020.00元,故该事项对本期利润的影响金额为412,020.00元。
4、上海热创、银博建设、缪瑞侠的诉讼,司法机关已对涉案合同是否涉及经济刑事犯罪立案侦查,裁定驳回环三实业的起诉。目前尚无经侦结果,故对本期利润无影响。
5、家具工贸、宋志建的诉讼事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已立案,因尚未判决,故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按10%比例对与家具工贸、宋志建的诉讼事项计提坏账准备1,688,725.00元,2014年度已计提1,688,725.00元,根据账龄本期不用计提坏账,故该事项对本期利润无影响。
6、上海康灿、上海弘衔、肖建辉、宋志建的诉讼,司法机关已对涉案合同是否涉及经济刑事犯罪立案侦查,裁定驳回环三实业的起诉。目前尚无经侦结果,故对本期利润无影响。
7、公司采用个别认定法已于2014年度对聚仁公司、何邦田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6,347,278.46 元,本次虽然胜诉,但根据对方的偿债能力本期收回欠款的可能性不大,故对本期利润无影响。
8、公司采用个别认定法已于2014年度对宇星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442,024.70元,本次虽然胜诉,但根据对方的偿债能力本期收回欠款的可能性不大,故对本期利润无影响。
综上分析,公司上述涉及诉讼事项对本期损益影响为412,020.00元。上述已胜诉案件对期后利润的影响需根据对方的偿债情况而定,故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不确定性;其他案件需依据诉讼审判或经侦结果以及对方的偿债能力和涉诉公司及其担保方未来的偿债能力来判定计提减值损失,故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