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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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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5年7月17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700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永赢基金”),基金托管人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

 4.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5 年8月17日至2015 年9月16日。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5. 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001754。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下限为1000万元。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份额的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需开立永赢基金基金账户。已经开立过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认购本基金而无须另行开立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下属销售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8. 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的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则需要在该销售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9.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

 10.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不设极差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末日比例配售的情形时,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12.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5年8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和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51690111咨询认购事宜。

 15.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可视情形调整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灵活应用多种绝对收益策略,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因此除面临普通混合型基金风险外还包括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首先,本基金的市场中性投资策略是否能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其次,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工具股指期货还可能引发的基差风险、杠杆风险、对手方风险、盯市结算风险等。此外,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前,基金份额持有人还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固有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但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3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果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7.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作出适当调整。

 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发起式,基金代码:001754)

 二、 基金类型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 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应用多种量化策略,在充分控制基金财产风险和保证基金财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八、 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九、募集规模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第一部分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二 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一、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不设极差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楼

 联系人:吴亦弓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5169 0178

 客服热线:(021)5169 0111

 2)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sc.com.cn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十三、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5年8月17日至2015年9月16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四、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二部分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二、认购受理:在2015年8月17日至2015年9月16日期间,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三、资金缴纳:投资者须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

 四、份额确认: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表示该销售机构确实收到投资者的申请信息和足额认购资金,认购份额的最终确认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申请的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单。

 五、认购方式: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予以退回。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传真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进行认购。

 六、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七、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利息收入折算成基金认购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八、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需缴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M认购费率
M<100万1.20%
100万≤M<200万0.80%
200万≤M<500万0.60%
M≥500万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0)/1.00=9,891.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1.42份基金份额。

 九、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第一部分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二 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第三部分 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柜台的开户及认购

 1. 业务受理时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

 (2)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3)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借记卡、储蓄卡等(该指定银行账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4)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5)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个人投资者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6)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已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加盖个人印鉴(签字)的网上银行付款凭证。

 3.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私章的《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该指定银行账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4)《机构投资者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法定代表人现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

 (6)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7)经办人现行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

 (8)填妥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9)《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二份;

 (10)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已填妥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11)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预留印鉴(机构业务章)的网上银行付款凭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材料:

 投资管理人提供材料:

 (1)填妥的《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3)填妥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4)《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二份;

 (5)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6)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

 (7)如果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托管银行办理有关业务,该托管银行须提供材料(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

 (8)托管银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托管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批复函;

 (1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投资管理人授权托管银行办理业务的委托书

 原件及复印件;

 (11)托管银行授权经办人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12)托管银行法人代表及经办人现行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

 证需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

 (13)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交易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以下资料需盖预留印鉴章):

 (14)填妥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15)已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办理认购/参与业务时提供);

 (16)托管银行经办人现行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

 正反两面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

 (17)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投资者在开户及认购前应接受销售适用性风险测试。

 若开通传真交易还需提供个人或机构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二份。

 4. 资金划拨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须将足额的认购资金,自与投资者同一身份的银行账户,汇入本公司下述指定的直销中心专户,并在所填写票据的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姓名及认购的基金名称”。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如下:

 户名: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0010122000582559

 开户行:宁波银行江东支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13332082060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注意事项

 1.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将面向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发售,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2. 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的指定账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 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认购情形。

 二、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四部分 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收入折算成基金认购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二、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三、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第五部分 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项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六部分 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罗维开

 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联系人:周良子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3387218

 联系人:陈雁

 三、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二 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罗维开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5169 0178

 联系人:吴亦弓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8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8楼B座

 负责人: 奚正辉

 电话: 021-5036 6376

 传真: 021-5036 6733

 经办律师: 屠勰 孙贤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边卓群

 经办注册会计师:边卓群、蒋燕华

 七、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3日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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