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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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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学院。

商海粟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在光大国信旅游公司、北京金融街物业管理公司任职。现任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不动产相关法律事务。

2、监事会成员

陈辰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机构业务部;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主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经理;深圳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蔓青先生,监事,硕士。11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毛慧女士,监事,学士。曾任职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源泰律师事务所。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3、管理层成员

宋宜农先生,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赵鹏先生,督察长,硕士。18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曾任深圳市南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法律事务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律师兼信息披露负责人;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赵楠先生,副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田中甲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2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兼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张大木先生。美国Villanova 大学计算机研究生。13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美国沃顿商学院高级数据分析师,美国巴克莱国际资产管理公司(BGI)投资分析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分析师,投资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执行委员组成:公司总经理宋宜农先生、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赵楠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张大木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祁洁萍女士等。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监、交易总监、研究人员可列席,不具有投票权。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协调并主持会议。

议案通过需经2/3以上委员同意,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内部合规控制手册》,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监察稽核部进行事中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陈雁

联系电话:025-83387218

成立时间:1991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90]497号文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拾壹亿陆仟贰佰柒拾陆万捌仟捌佰圆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号)

1、托管人公司介绍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于1991年成立,是中国证监会首批批准的综合类券商,是全国最早获得创新试点资格的券商之一,于2010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交易,注册资本增加到56亿元。于2015年6月1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开始上市交易,注册资本变更为:716276.88万元人民币。自上市以来,华泰证券连续5年(2010年-2014年)在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目前行业最高评级A类AA级。已基本形成集证券、基金、期货、直接投资和海外业务等为一体的、国际化的证券控股集团架构。

2、主要人员情况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券商的证券市场专业化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化托管团队。现有员工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证券相关业务经验,均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硕士研究生人员占比达到70%,专业分布合理,是一支诚实勤勉,开拓创新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团队。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泰证券于2014年9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华泰证券始终坚持稳健的经营理念,“严格管理、审慎经营、规范运作”,注重风险管理,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基金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秉持稳健经营、规范运作的理念,在组织体系、决策授权、制度流程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风险治理组织架构

华泰证券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包括四个主要部分:董事会及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裁室及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席风险官、各职能部门以及各业务部门。

董事会是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并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总裁室是风险管理的最高执行机构,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和批准,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具体负责实施风险管理工作,并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司设首席风险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在主要业务部门都设立了一线的风险控制组织,各级组织和人员需在授权范围内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明晰,强调相互协作。公司指定风险管理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合规法律部是华泰证券合规管理的核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执业行为进行合规管理,以及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级部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经营管理绩效进行独立、客观地检查、监督、评价,并督促其改进。各部门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共同发挥事前识别与防范、事中监测与控制、事后监督与评价三道防线功能。资产托管部通过设立稽核内控专岗、建立复核机制、内控检查机制、报告机制等方式,实现对各类风险的全面有效管理,保证在合法合规、稳健规范的基础上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具备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涵盖了业务管理操作、会计核算、监督和内控、信息系统、内部管理等各方面,覆盖了资产托管业务开展的各个重要环节,能够有效指导业务正常运转、稳健发展。

主要风险控制措施:1、通过资产分离制度、专用交易单元及结算备付金账户、合理的账户结构、核算对账机制、实物资产盘点制度、内部多层级监督检查机制、系统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安防控制等措施有效控制资产安全风险;2、通过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并完善投资监督系统、投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核心业务数据向公司风控部门开放、透明化运作等措施有效控制投资监督风险;3、通过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多维度对账机制、复核监督机制、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金清算风险;4、通过明确指令处理相关要素机制、严格资金划付管理流程、划款指令审核机制、监控资金变动机制、人工备份划款方式、及时沟通反馈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金交收风险;5、通过协议约定估值方法、信息传递程序及差错处理机制、独立会计核算机制、建立对账机制、会计资料管理调阅机制、差错及应急处理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产净值估算错误风险;6、通过信息披露和保密制度、协议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原始账簿数据分析和采集机制、信息批露授权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信息披露风险。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禁止投资行为,基金投资、融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罗维开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5169 0178

联系人:吴亦弓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代销机构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sc.com.cn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三、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罗维开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5169 0178

联系人:吴亦弓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8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8楼B座

负责人: 奚正辉

电话: 021-5036 6376

传真: 021-5036 6733

经办律师: 屠勰、孙贤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边卓群

经办注册会计师:边卓群、蒋燕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15年7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70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和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依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起式基金募集份额及募集金额的规定,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八、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需缴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M认购费率
M<100万1.20%
100万≤M<200万0.80%
200万≤M<500万0.60%
M≥500万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0)/1.00=9,891.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1.42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本基金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6、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起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申购费率
M<100万1.50%
100万≤M<200万1.00%
200万≤M<500万0.80%
M≥500万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

 (下转A3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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