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8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007 股票简称:中国国贸 编号:临2015-018
债券代码:122320 债券简称:14国贸01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8月19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8月20日

 本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发行的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8月20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 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85号文件批准发行。

 3、 债券简称及代码:“14国贸01”,代码“122320”。

 4、 发行总额: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

 5、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5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20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0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9、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9年8月20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8月20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50%。本次付息每手“14国贸01”(122320)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8月19日。

 2、 本次付息日:2015年8月2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8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国贸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个人投资者本次付息每手“14国贸01”(122320)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4.0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居民企业本次付息每手“14国贸01”(122320)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5.0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非居民企业本次付息每手“14国贸01”(122320)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9.50元(税后)。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

 联系人:王京京、陈峰、廖哲

 电话:010-65052288

 传真:010-65053862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人:崔琰、姜虹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2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