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情况
1、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份1,999,309,6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同时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含税),上述方案已获2015年6月30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股东会议和2015年第一次H股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7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2、自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1、权益分派方案
以本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份1,999,309,639股为基数(其中A股总股份1,513,549,639股,H股总股份485,760,0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同时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含税)。
2、扣税说明
(1)A股股东中QFII、RQFII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派发现金红利部分每10股代扣代缴所得税人民币0.15元,转增股本部分每10股代扣代缴所得税人民币1元)。
(2)对于A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差别化税率征收,扣税后先按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0.925元(派发现金红利部分每10股代扣代缴所得税人民币0.075元,转增股本部分每10股代扣代缴所得税人民币0.5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人民币1.725元(现金红利部分每10股补缴人民币0.225元,转增股本部分每10股补缴人民币1.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人民币0.575元(现金红利部分每10股补缴人民币0.075元,转增股本部分每10股补缴人民币0.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3)对于其他A股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依法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
3、分红前公司总股本为1,999,309,639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3,998,619,278股。
三、A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1、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9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8月20日
3、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8月2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8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H股股东分红派息事宜,请参见本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转增的股份将于2015年8月20日直接计入股东证券账户。在转增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转增股份总数与本次转增股份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8月2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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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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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实施转增后,按新股本3,998,619,278股摊薄计算,2014年度每股净收益为人民币1.26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咨询联系人:王丽
咨询电话:0536-2297056、0536-8197069
传真电话:0536-8197073
九、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三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2、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会议决议;
3、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A股股东会议决议;
4、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H股股东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