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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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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姜剑 朱兰英 于秀庆

 ③法律法规变更致使本合同必须修改的,或对资产委托人权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资产管理人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后应当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如因资产管理人未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而造成的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或造成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同时资产托管人未接到资产管理合同变更通知时,仍应按照原合同执行,并且不承担任何因此产生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本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退出或发生违约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的情形:

 ①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②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2人的;

 ③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④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⑥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⑦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8、资管合同的清算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①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资产托管人和管理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

 ②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①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②清算小组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④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⑤制作清算报告。

 ⑥参加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⑦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果通知资产委托人;

 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②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③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计划资产中列支。

 (4)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A.支付管理费、托管费;

 B.支付清算费用;

 C.交纳所欠税款;

 D.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

 E.按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类别及比例进行分配。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按前款A-D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资产委托人

 ②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即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日。资产管理人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事宜,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并加盖业务章传真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

 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前,资产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变现,于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计提并支付相关费用。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期末移交采取现金方式。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划至指定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因参持有的资产无法变现,需在合同终止日后进行变现的,对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后的每日资产净值,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继续按规定计提管理费、托管费等各项费用,直至其变现为止。该部分计划财产变现并计提相关费用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资产管理人应在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后3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资产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按指令将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划至指定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移交前,由资产托管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保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因资产委托人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转移的,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工作结束,并全部划入指定账户后,资产托管人应在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的配合下,尽快完成本合同项下相关账户的销户工作,并将销户结果通知资产管理人。如因本合同相关当事人故意拖延等行为造成销户不及时而出现直接损失或造成相关费用,应当对各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9、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标的资产审计和评估情况

 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冉十科技《资产评估报告》(京亚评报字[2015]第053号)和关于视科传媒《资产评估报告》(京亚评报字[2015]第054号),以2015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冉十科技100%股权和视科传媒100%股权的评估值分别为105,481.00万元、170,203.00万元。

 (一)标的资产冉十科技的审计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冉十科技出具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5]48030155号),冉十科技最近两年一期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近两年一期资产负债简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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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近两年一期利润简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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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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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标的资产视科传媒的审计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视科传媒出具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5]48030154号),视科传媒最近两年一期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近两年一期资产负债简表

 单位:万元

 ■

 2、近两年一期利润简表

 单位:万元

 ■

 3、主要财务指标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姜剑并未直接持有深大通股份,但通过间接控股亚星实业控制深大通43,101,098股,亚星实业承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所持深大通股份在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姜剑、朱兰英、华安资产(代华安深大通3号资管计划)承诺持有本次新增股份不少于36个月。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姜剑通过公司亚星实业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43,101,098股普通股中,有43,000,000股被质押,占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的44.69%。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自2014年1月1日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大通无重大交易情况,亦无计划在未来与上市公司进行重大交易或相关安排。

 七、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2015年7月22日,深大通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1、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批准或核准事宜均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兰英以现金加资产的方式,姜剑、于秀庆(通过华安深大通3号资管计划)以现金的方式认购深大通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其中资产认购部分为朱兰英合法持有的视科传媒22%股权。

 姜剑承诺,本人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除朱兰英外,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深大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方、独立财务顾问(承销商)、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曹林芳、李勇、莫清雅、夏东明、罗承、修涞贵、蒋纪平、黄艳红、龚莉蓉和宁波华夏嘉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购方的情形,不存在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也不会与深大通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

 朱兰英承诺,本人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家庭积蓄或自筹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除姜剑外,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深大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财务顾问(承销商)、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曹林芳、李勇、莫清雅、夏东明、罗承、修涞贵、蒋纪平、黄艳红、龚莉蓉和宁波华夏嘉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购方的情形,不存在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也不会与深大通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

 华安资管(代华安深大通3号资管计划)承诺,具有充足的资金用于本次认购,且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且不存在任何可能被追索的情形。除华安深大通3号资管计划资金来源于深大通的董事管琛、于秀庆,资产管理计划3号认购资金均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深大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方、独立财务顾问(承销商),不存在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也不会与深大通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拟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姜剑作为深大通的实际控制人,在未来12个月内拟积极推动深大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系深大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借助资本市场,公司通过并购进入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盈利能力较强的互联网传媒领域,借助资本市场力量,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拓展在互联网传媒领域布局,实现公司跨越式发展。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将从盈利能力较弱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逐步转变为新媒体传媒运营,借助标的公司所处新媒体传媒行业的高速发展,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以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二、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除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外,暂无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未来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保持深大通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架构的相对稳定,未来深大通若调整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架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订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修订公司章程的计划。

 五、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深大通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姜剑已出具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保证深大通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保证深大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保证深大通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具体承诺如下:

 (一)保持与深大通之间的人员独立

 1、深大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深大通专职工作,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继续保持深大通人员的独立性。

 2、深大通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保持与深大通之间的资产独立

 1、深大通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深大通的控制之下,并为深大通独立拥有和运营。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当前没有、之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深大通的资金、资产。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深大通的资产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保持与深大通之间的财务独立

 1、深大通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深大通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深大通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享银行账户。

 4、深大通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深大通的资金使用调度。

 5、深大通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处兼职或领取报酬。

 6、深大通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持与深大通之间的机构独立

 1、深大通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深大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持与深大通之间的业务独立

 1、深大通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除行使股东权力之外,不对深大通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二、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新增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姜剑通过深大通控股股东亚星实业控制的青岛亚星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嘉合福远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美丰置业有限公司、绵阳亿嘉合投资有限公司等下属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与深大通构成同业竞争。

 根据亚星实业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的提议向深大通注入亚星实业相关房地产开发业务资产的承诺:为解决亚星实业与深大通将来产生的同业竞争,亚星实业承诺在深大通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且方正延中传媒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深大通1,000万股股份转让给亚星实业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就与深大通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全部相关资产以市场公允价格注入深大通事宜召开董事会议并提交深大通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亚星实业于2009年7月向深大通董事会提出《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的议案》等将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全部资产注入深大通的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7月27日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未获通过。后因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及证监会暂停审核房地产企业的增发融资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原因,亚星实业注入深大通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全部资产的工作暂时中断。

 针对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2013年2月1日《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书》中已就避免潜在同业竞争事项等出具专项承诺函。

 (一)控股股东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承诺

 “(1)公司郑重声明,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除拟注入上市公司的青岛亚星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嘉合福远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美丰置业有限公司、绵阳亿嘉合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外,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青岛广顺房地产有限公司、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自恢复上市之日在政策允许下三年内公司再次向上市公司提议将青岛亚星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嘉合福远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美丰置业有限公司、绵阳亿嘉合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房地产业务注入上市公司。如果自恢复上市之日三年内政策不允许房地产业务注入上市公司,公司同意上市公司在期后两年内以市场公允价格收购公司的项目或土地,促进上市公司房地产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将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不从事、不参与与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活动的业务。

 (3)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公司及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公司及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

 A、停止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来经营;

 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如公司及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公司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5)如违反以上承诺,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6)本承诺函在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实际控制人姜剑承诺

 “(1)本人郑重声明,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除拟注入上市公司的青岛亚星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嘉合福远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美丰置业有限公司、绵阳亿嘉合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青岛广顺房地产有限公司、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自恢复上市之日在政策允许下三年内本人再次向上市公司提议将青岛亚星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嘉合福远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美丰置业有限公司、绵阳亿嘉合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房地产业务注入上市公司。如果自恢复上市之日三年内政策不允许房地产业务注入上市公司,本人同意上市公司在期后两年内以市场公允价格收购公司的项目或土地,促进上市公司房地产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2)本人将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不从事、不参与与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活动的业务。

 (3)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

 A、停止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来经营;

 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如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公司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5)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6)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变更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结合深大通实际,控股股东亚星实业、实际控制人姜剑向公司提交了《关于变更相关承诺事项的函》。

 鉴于房地产业务发展情形发生变化,上市公司正在进行战略转型,原承诺中房地产业务注入事项已不宜继续履行。控股股东亚星实业、实际控制人姜剑特将豁免“青岛亚星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嘉合福远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美丰置业有限公司、绵阳亿嘉合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房地产业务注入上市公司”承诺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为支持上市公司业务转型,控股股东亚星实业、实际控制人姜剑变更相关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修改相关承诺之日起两年内,如深大通仍有地产项目尚未销售完成或剥离完成,亚星实业将按照经评估且不低于净资产的价格无条件购买上市公司房地产资产和业务,从而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015年7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许亚楠、管琛、王立平、于秀庆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亚星实业将回避表决。

 三、主要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持续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姜剑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不利用自身作为深大通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对其的重大影响,谋求深大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作为深大通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对其的重大影响,谋求与深大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杜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非法占用深大通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深大通违规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不与深大通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深大通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

 (1)督促深大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大通章程的规定,签署书面协议,并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并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

 (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格或协议价格等公允定价方式与深大通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深大通利益的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大通章程的规定,督促深大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分别与上市公司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外,不存在与上市公司之间尚在签署或谈判的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交易。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其自身及其直系亲属买卖深大通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无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关于《收购办法》第六条和第五十条的说明

 本次交易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也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名单及上述各方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针对本次权益变动做出的承诺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和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深大通的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姜剑 朱兰英 于秀庆

 信息披露义务人:姜剑 朱兰英 于秀庆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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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姜剑 朱兰英 于秀庆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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