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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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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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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日期:2015年8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尚须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相关有权机关批准;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或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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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RECOSIA CHINA PTE LTD

 注册地:新加坡

 公司代表/授权代表:陈浩然

 注册号码:199902910M

 企业类型:外国公司-私人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为从事投资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在房地产投资领域

 主要股东名称:RECOSIA PTE LTD

 通讯方式:168 Robinson Road, #37-01 Capital Tower, Singapore 068912

 成立日期:1999年5月28日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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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或以上已发行股份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或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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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7年通过RECO SHINE以认购由阳光股份向RECO SHINE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方式对阳光股份进行战略投资。现投资期已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RECO SHINE已实现其对阳光股份的战略投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为RECO SHINE寻求有实力的受让方,从而有利于阳光股份筹集低成本和长期资金用于发展商业地产主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之目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通过持有RECO SHINE股份从而拥有在阳光股份的股份权益。除收购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或继续减持其在阳光股份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领大公司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RECO SHINE100%的股份,从而导致RECO SHINE所持阳光股份已发行的218,400,000人民币普通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占上市公司29.12%股份)的间接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在阳光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RECO SHINE的100%股份;RECO SHINE持有上市公司218,400,000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比例为29.12%,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RECO SHINE均为GIC RE的附属公司;GIC RE为RECO SHINE的实际控制人,亦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后在阳光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RECO SHINE股份;GIC RE不再为RECO SHINE的实际控制人,亦不再为阳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领大公司通过受让RECO SHINE100%的股份,间接持有阳光股份已发行的218,400,000人民币普通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占上市公司29.12%股份)。

 二、收购协议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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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RECO SHINE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一)对受让方的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根据受让方提供资料,相关调查情况如下:

 1、受让方及其股东的基本情况

 领大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9日,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地址为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领大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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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大公司的股东为SUN CHASER LIMITED PARTNERSHIP(中文名称:競日有限合作伙伴)。SUN CHASER LIMITED PARTNERSHIP成立于2015年6月17日,注册地为开曼群岛,注册办事处地址为Floor 4, Willow House, Cricket Square, P.O. Box 2804, Grand Cayman KY1-1112, Cayman Islands。SUN CHASER LIMITED PARTNERSHIP的普通合伙人为GREATER VISION LIMITED, 有限合伙人为LOFTY FUTURE LIMITED(中文名称:丽明有限公司)、JING MING GLOBAL LIMITED(中文名称:精明环球有限公司)、CHANG SHUN INVESTMENTS LIMITED(中文名称:昶顺投资有限公司)、 SHINNING BRIGHT LIMITED(中文名称:光亮有限公司)以及BLISSFUL GOLD LIMITED(中文名称:金祐有限公司)。

 GREATER VISION LIMITED成立于2015年4月30日,注册地为开曼群岛,注册地址为Floor 4, Willow House, Cricket Square, P O Box 2804, Grand Cayman KY1-1112, Cayman Islands。GREATER VERSION LIMITED的股东为KING APEX GLOBAL LIMITED(中文名称:尊天环球有限公司)。KING APEX GLOBAL LIMITED成立于2015年5月19日,注册地为英属维京群岛。

 LOFTY FUTURE LIMITED成立于2015年5月15日,注册地为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地址为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LOFTY FUTURE LIMITED的股东为KING APEX GLOBAL LIMITED。

 JING MING GLOBAL LIMITED成立于2015年5月12日,注册地为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地址为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JING MING GLOBAL LIMITED的股东为CHINA RESOURCE PRODUCTS LIMITED。CHINA RESOURCE PRODUCTS LIMITED成立于2000年2月11日,注册地为英属维京群岛。

 CHANG SHUN INVESTEMENTS LIMITED成立于2015年5月12日,注册地为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地址为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CHANG SHUN INVESTEMENTS LIMITED的股东为自然人RAKCHANOK S AELAO,泰国籍。

 SHINNING BRIGHT LIMITED成立于2015年5月21日,注册为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地址为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SHINNING BRIGHT LIMITED的股东为自然人CHEN YIN,新加坡籍。

 BLISSFUL GOLD LIMITED成立于2015年5月21日,注册地为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地址为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BLISSFUL GOLD LIMITED的股东为HARMONIC LEAD LIMITED(中文名称:和领有限公司)。HARMONIC LEAD LIMITED成立于2015年5月22日,注册地为英属维京群岛。

 2、受让方的资信情况

 根据领大公司的说明,本次交易所需资金将由领大公司的股东Sun Chaser Limited Partnership以自有资金出资。领大公司承诺,领大公司及其主要投资人有足够的资金支持领大公司支付收购协议项下的对价。

 3、受让方的受让意图

 领大公司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将间接持有21,840万股阳光股份A股股票,主要有以下方面的目的与积极作用:在中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之际,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他产业投资人与上市公司管理层秉承长期价值投资理念购买了上市公司股份。本次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将增强其他投资者对阳光股份长期稳定发展的信心。本次权益变动不仅有利于上市公司筹集低成本和长期资金用于发展商业地产主业,而且将为阳光股份在地产金融领域拓展和创新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引入熟悉中国国情及商业地产的投资人和经营者,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和经营水平,为股东、员工及社会创造更高价值。

 (二)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阳光股份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阳光股份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阳光股份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均没有买卖阳光股份股票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现行有效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与阳光股份同业竞争的承诺原文如下:

 “鉴于:

 1、Recosia China Pte Ltd(以下简称“本公司”)为Reco Shine Pte Ltd(以下简称“Reco Shine”)的控股公司,持有Reco Shine100%的股权。

 2、Reco Shine 与贵公司(股票代码“000608”)于2006 年5 月19 日签署了《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与Reco Shine Pte Ltd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以下简称“《定向发行协议》”)。根据该《定向发行协议》,Reco Shine 拟通过认购由贵公司向Reco Shine 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方式对贵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以下简称“本次战略投资”)。

 作为 Reco Shine 的控股公司,为避免本公司及Reco Shine 与本次战略投资完成后的贵公司之间构成同业竞争关系,本公司特作出如下承诺:

 1、新加坡政府产业投资有限公司(GIC Real Estate Pte Ltd)仅通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在中国国内进行房地产投资。

 2、在Reco Shine 作为贵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部控股子公司(包括Reco Shine 在内)将不控股中国国内其他任何主业为房地产业的A股上市公司。

 3、在Reco Shine 作为贵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如在中国国内任何贵公司已有房地产投资项目的城市或地区中,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一家控股子公司(包括Reco Shine 在内)寻找到任何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一家控股子公司(包括Reco Shine 在内)拟控制且符合贵公司整体业务发展规划的房地产投资项目时,则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部控股子公司(包括Reco Shine 在内)将事先通知贵公司,贵公司则有权优先考虑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部控股子公司(包括Reco Shine在内)合作投资该等项目。在贵公司书面告知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部控股子公司(包括Reco Shine 在内)合作投资该等项目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部控股子公司(包括Reco Shine 在内)方可采取其他方式投资该等项目。

 4、在Reco Shine 作为贵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如贵公司表示有意向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一家控股子公司(包括Reco Shine 在内)共同投资某一房地产投资项目但亦有其他主体有意向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一家控股子公司(包括Reco Shine 在内)共同投资同一房地产投资项目时,则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部控股子公司(包括Reco Shine 在内)将优先选择与贵公司共同投资,但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部控股子公司(包括Reco Shine 在内)有权选择不投资该项目。”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前述承诺得到了完全有效的履行,无违反前述承诺之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后,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RECO SHINE股份,且RECO SHINE不再为GIC RE的附属公司。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后,GIC RE、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全部控股子公司不再继续履行前述承诺。

 二、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RECOSIA CHINA PTE LTD

 授权代表:

 日期: 2015年8月10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于本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备置于阳光股份法定地址,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供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商业登记证;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领大公司于2015年8月7日签署的《RECOSIA CHINA PTE LTD与LEADING BIG LIMITED关于RECO SHINE PRIVATE LIMITED之收购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

 以上文件备置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RECOSIA CHINA PTE LTD

 授权代表:

 日期: 2015 年8月1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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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RECOSIA CHINA PTE LTD

 授权代表:

 日期: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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