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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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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15-067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174%。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8月13日(星期四)。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大股东李建锋先生承诺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减持。

 一、限售股基本情况

 根据经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2)嘉破字第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详细见中核钛白2012年8月2日公告文件)原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持有的中核钛白76,479,232股股份全部转让给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其中45,479,232股份转让给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富强、胡建龙,承诺锁定期为一年;其余30,000,000股份转让给李建锋,承诺锁定期为三年,具体为:

 (1)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受让21,479,232股,并承诺“自股权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或者要求不得转让的期限超过受让方承诺的,则从其规定”;

 (2)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受让10,000,000股,并承诺“自股权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或者要求不得转让的期限超过受让方承诺的,则从其规定”。

 (3)陈富强受让8,000,000股,并承诺“自股权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或者要求不得转让的期限超过受让方承诺的,则从其规定”。

 (4)胡建龙受让7,000,000股,并承诺“自股权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或者要求不得转让的期限超过受让方承诺的,则从其规定”。

 (5)李建锋受让30,000,000股,并承诺“自股权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或者要求不得转让的期限超过受让方承诺的,则从其规定”。

 2012 年 8 月 13日,中核钛白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按照法院裁定,中核钛白原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权其中的3147.9232 万股股权已过户至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其中1500万股已过户至陈富强和胡建龙名下,其中3000万股已过户至李建锋名下。

 上述除李建锋受让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8月13日(星期二)。其中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21,479,232股和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10,000,000股已于2013年8月13日上市流通(详见公司2013-065号公告)。

 公司股东陈富强的8,000,000股和胡建龙的7,000,000股,受让时承诺限售期也是12个月。但由于公司2013年1月完成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陈富强、胡建龙作为收购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该收购资产事项发行的股份于2013年1月21日完成过户,于2013年2月1日上市,详细内容见2013年1月31日公告《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公告编号:2013-014)。鉴于此,股东陈富强、胡建龙所持该1500万股股份未能于2013年8月13日与另外两家投资者同时解除限售,而延迟到2014年2月7日(详见公司2014-001公告)。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李建锋先生的30,000,000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8月13日(星期四),并且符合2013年1月完成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关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相关股东作出承诺情况

 李建锋先生在受让股份时作出承诺“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或者要求不得转让的期限超过受让方承诺的,则从其规定”

 2、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做其他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3、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4、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亦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8月13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0,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517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1个自然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备注:

 (1)截止本公告日,李建锋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 121,177,4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3256%;目前已经质押11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5491%。

 (2)李建锋先生为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根据有关规定,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李建锋先生承诺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减持。

 5、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本次解除限售前,公司流通股份总数为187,990,728股,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新增流通股数30,000,000股,共计217,990,728股,公司总股本460,302,717,流通比例47.3581%。

 四、持续督导机构意见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认为:(1)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股东承诺;(2)本次解除限售申请人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核钛白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持续督导机构同意中核钛白本次相关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发行人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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