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向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拥有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1号的办公楼资产和烟台冰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100%股权事宜,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详见2015年7月24日《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公告》。截止2015年8月7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均已过户至本公司。
一、完成过户的具体资产情况
2015年7月27日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1号的办公楼资产已过户至公司名下,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此进行了登记。2015年8月7日烟台冰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100%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香港公司注册处为此进行了登记。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新增股份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核准。烟台冰轮尚需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烟台冰轮尚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新增股份发行和上市办理信息披露手续。上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上述后续事项对烟台冰轮不构成重大风险。
三、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烟台冰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和授权以及外部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交割已办理完成,标的资产过户实施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本次交易协议的相关约定,标的资产过户合法、有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四、其他相关事项
烟台冰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已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其以保证方式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五、备查文件: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资产过户事宜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