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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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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62 证券简称:汉王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7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4日

 3、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 2015年8月10日下午1: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9日至2015年8月10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9日下午15:00 至2015年8月1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公司四层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5号楼汉王大厦)

 5、会议主持人:刘迎建董事长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股东人数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7,289,1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7697%。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7,275,2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76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3,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和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逐项审议、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2,625,4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刘迎建先生、徐冬青女士、徐冬坚先生、李志峰先生、张学军先生、张健先生、王红岗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2,625,4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刘迎建先生、徐冬青女士、徐冬坚先生、李志峰先生、张学军先生、张健先生、王红岗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87,289,1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6,3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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