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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7日,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对公司下达的《关于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30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深圳证监局在2015年对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等事项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在部分重要事项会计核算、业绩预告编制、资金管控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会计事项核算不规范、不及时
2012、2013年,你公司以盈利预测作为确认递延所得所资产的基础。检查发现,你公司盈利预测涉及主要假设明显不合理,盈利预测不谨慎,高估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此外,检查还发现,你公司存在会计核算不及时的问题,2014年5月,你公司西丽人人乐购物广场因水灾造成损失金额952万元,直至2014年4季度,你公司才将水灾损失纳入会计核算。
二、业绩预告编制审慎性不足
你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披露了业绩修正公告,净利润由三季度报所预测的亏损2至2.5亿元修正为亏损5.5至6亿元,修正幅度和金额较大,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就业绩预测编制制定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下属各子公司业绩预测编制方法不统一;业绩预测相关工作底稿不完整,反映各子公司收入、费用等项目具体测算、分析过程的资料缺失;汇总子公司的盈利预测时,你公司未充分考虑部分重要事项的影响,如未基于子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分析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需要核销,未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变化分析关闭亏损门店和终止新店开设可能的损失。
三、资金管控存在重大缺陷
你公司下属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迁安购物广场(以下简称“迁安广场”)财务经理在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通过盗用出纳人员网银制单证书及密码,挪用公司资金约3,500万元。检查发现,迁安广场出纳及其他财务人员在已经知悉资金支付和财务处理存在明显违规时,未及时报告;你公司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内审等相关部门对迁安购物广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等会计科目长期存在的异常情形未予以关注,并及时跟进了解形成原因,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向你公司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2015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公司在重大事项会计核算、业绩预告信息披露和资金管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切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夯实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应加强《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的学习,提升重大事项的会计核算水平,增强合规意识,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及时性,从源头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三)应高度重视业绩预测编制工作。分析业绩预告修正原因,查找薄弱环节,完善业绩预测方法,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审批流程、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底稿保管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
(四)应加强资金管控。对资金管理的规范性进行自查自纠,强化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机制,加强内审等部门对资金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内审部门的风险防范和揭示职能。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所提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并将根据《决定》的相关要求按期整改并及时向深圳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