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在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方国际”)于2015年6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于2015年8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提示性公告》。
2、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9日15:00 至2015年8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北京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北方国际大厦19层)。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持有及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62,522,6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234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共计1人,共持有及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096,9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64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共计持有及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64,619,6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9987%。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审议《选举鲍恩斯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选举鲍恩斯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票162,522,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6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审议《选举王悦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选举王悦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同意票162,522,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6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619,6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6,9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天元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李慧青、王娟现场见证并就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