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8月10日在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1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7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www.cninfo.com.cn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增群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42386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1人,代表股份42386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长李增群先生,董事、总经理王强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卢绍宾先生,监事王旭光先生,董事会秘书孙秀欣先生,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张行礼、王道斌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423863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0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2015年8月7日烟台冰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100%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烟台冰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按本次会议决议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其以保证方式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张行礼、王道斌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