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8月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 地址:广州天河软件园建工路4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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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胡少苑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刘伟、许杰、叶东文、李定安、谢克人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李敏华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
3、副总裁兼董秘尤安龙因出差原因无法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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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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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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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深圳市天盈隆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人民币2500万元综合授信,由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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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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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的议案经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桑健、袁月云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