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蓝丰”)于2015年8月6日收到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905号],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瑞安市万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化工”)因购买3.3二氯联苯胺盐酸盐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12月30日共和宁夏蓝丰签订七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总标的额为4,246,200元,总金额按实际折百量计算,每份合同均约定货到三十日内付清货款。宁夏蓝丰据此共向万宝化工交付货值4,371,800元的3.3二氯联苯胺盐酸盐,万宝化工先后共支付宁夏蓝丰货款3,351,700元,每份合同的价款万宝化工均未按约定期限如数支付,现尚欠宁夏蓝丰1,020,100元。2015年5月7日,宁夏蓝丰诉万宝化工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获瑞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次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2015年5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宁夏蓝丰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号:2015-043)。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5年6月18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瑞安市万宝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020,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8,948元,款交瑞安市人民法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的判决书尚未生效,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905号]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