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7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6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利泉先生的通知:傅利泉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1,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10%,占公司总股本的0.85%)质押给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2015年8月6日至质押双方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傅利泉先生共持有公司股票47,565.1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64%,其中10,623.18万股为无限售流通股,36,942万股为高管锁定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傅利泉先生所持公司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共计4,9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其中本次质押股份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5%。
除以上情况外,公司不存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7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8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8月7日(星期五)下午2:3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傅利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共1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0,041,1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8026%。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7,106,2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8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2,934,8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13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安防运营平台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586,51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8.4300%;反对3,454,649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570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39,480,22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63.3882%;反对3,454,649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570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00%。
2、 审议通过了《大华股份2015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20,041,16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0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2,934,869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64.9582%;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0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034,66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970%;反对6,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3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宋轲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034,66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970%;反对6,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3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2,928,369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64.9553%;反对6,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3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7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9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一项发明专利证书,具体专利情况如下:
发明名称:高速球型摄像机中HD-SDI视频信号传输系统及方法
专 利 号:ZL 2011 1 0106968.9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申 请 日:2011年04月27日
有 效 期:二十年
证 书 号:第1737355号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