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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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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中储债”2015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59号

 债券代码:122176 债券简称:12中储债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中储债”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8月12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8月13日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发行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8月13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中储债

 3、债券代码:122176

 4、发行总额:人民币16亿元

 5、债券期限: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回售条款: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利率为5.0%。存续期第5年末,如发行人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发行首日:2012年8月13日。

 12、起息日:2012年8月13日。

 13、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1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4、兑付日:2019年8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8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5、担保方式: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6、债券信用等级: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及本期债券2014年度跟踪评级结果为:维持公司“AA+”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评级展望为“稳定”,同时维持本期债券“AAA”的债项信用等级。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2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2中储债”票面利率为5.0%,每手“12中储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8月12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2、本次付息日:2015年8月1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8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中储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QFII)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R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QFII(RQFII)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QFII(RQFII)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QFII(RQFII)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将《“12中储债”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联系人处,签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自行承担。

 3、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开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铁林

 联系人:郑佳珍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6区18号楼

 电话:010-83673293

 传真:010-83673332

 邮政编码:100070

 (二)、主承销商

 1、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项目主办人:郭春磊、廉晶

 项目组成员:黄凌、刘延冰、王学飞、耿华、桑卓、黄璜、闫星星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联系电话:010-85130311、010-85130881

 传真:010-65185233

 邮政编码:100010

 2、联席主承销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项目主办人:李琰、马琳

 项目组成员:周敏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联系电话:022-28451971、022-28451520

 传真:022-28451629

 邮政编码:300381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黄凌、刘延冰、郭春磊、廉晶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联系电话:010-85130311、010-85130881

 传真:010-65185233

 邮政编码:100010

 (四)、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7日

 附件:

 “12中储债”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5-060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6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李勇昭先生、董旭先生提交的书面辞呈。因调往控股股东-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任职,李勇昭先生、董旭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李勇昭先生、董旭先生的辞呈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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