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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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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5-072号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8月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马庆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长焦云先生、董事焦贵金先生、董事宋希祥先生、董事焦岩岩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王维舟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裁秦怀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修订《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福玲、孔祥鹏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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