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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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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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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情况

 2.1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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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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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不适用。

 2.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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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董事会关于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本报告期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售电量同比仍继续保持增长;处置参股企业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取得投资收益增加,资产减值损失及财务费用降低;受2014年年末基建、技改等完工投运转固固定资产及账面原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变化影响,本报告期折旧费用增加。以上因素共同引起本期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同比均上升。

 截止2015年6月30日,公司完成售电量10.86亿千瓦时,实现营业收入60304.75万元,利润总额15563.54万元,净利润13562.27万元,每股基本收益0.85元。

 (二)公司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本报告期,公司主要因为处置参股企业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取得投资收益增加,资产减值损失及财务费用降低,引起利润同比增长幅度较大。

 (三)投资状况分析

 1、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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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

 (1)参股公司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蓬威公司"),出资额8941万元,持股比例15%。主要经营年产60万吨精对苯二甲酸(按许可证核定事项从事经营);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化学纤维;化工技术咨询服务。报告期内,蓬威公司累计亏损严重。

 (2)参股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出资额300万元,持股比例30%。主要经营水力发电。报告期内,华源公司亏损88.67万元。

 注: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转让所持华源电力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所持全部华源公司的30%股权进行公开挂牌转让,挂牌转让底价为210.50万元;同时,公司将所拥有的华源电力全部债权与股权一并打包对外转让。(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2014-026号公告 )

 (3)参股公司重庆市涪陵区银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科公司"),出资额500万元,持股比例3.33%。主要经营为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提供担保。报告期内,该公司经营正常。

 本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召开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外转让所持银科担保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所持全部银科担保3.333%股权进行公开挂牌转让。(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039号公告 )

 (4)参股公司重庆市新嘉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嘉南公司"), 注册资本金10,853万元,持股比例35%,主要经营活动水泥制造、销售。报告期内,新嘉南公司盈利1310.85万元;

 注:本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召开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外转让所持新嘉南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所持全部新嘉南公司35%股权进行公开挂牌转让。(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039号公告 )

 (四)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1、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或调整情况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71,960,836.05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7,165,998.86元后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479,483.72元,本年度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8,315,353.47元。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以2014年度末总股本16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3200万元,尚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014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该事项已经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5月15日实施完毕。

 2、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四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4.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2014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其中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为加快公司电网改造及技术更新,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更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2014年公司对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提折旧,不再按使用年限进行分摊。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已经2015年4月1日召开的第五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4.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不适用 

 4.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不适用。

 4.4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本报告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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