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下午2: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2015年8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5年8月5日15:00至2015年8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秀媛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3人,代表股份110,35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995%;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109,60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33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人,代表股份74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1%;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1,43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2%。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35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志强、赵华兴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