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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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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6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14年度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的方式,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18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8185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8185元;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776元(实行差别化税率,股权登记日后再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6776元;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通过沪股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367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367元。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8185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3日(周四)

 ◆ 除息日:2015年8月14日(周五)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14日(周五)

 一、批准情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5年6月20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网站(http:/www.cs.ecitic.com),以及2015年6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根据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向2014年度现金红利派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3,415,241,604.00元(含税),占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12%。

 以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数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10元(含税);如公司于2014年度H股股息派发基准日时已完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的新增发行H股事宜,2014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的金额将在人民币3,415,241,604.00元(含税)的范围内,以发行后的总股数为基数做相应调整(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的总金额可能因四舍五入与上述金额略有出入)。

 鉴于上述H股发行已于2015年6月23日完成(即,于2014年度H股股息派发基准日2015年7月2日之前完成),发行数量为11亿股H股,该等新H股股东有权享有公司2014年度分红的权利。公司2014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的金额将在人民币3,415,241,604.00元(含税)的范围内,以本次H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总股数12,116,908,400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及H股股东派发,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由人民币3.10元(含税)调整至人民币2.8185元(含税)。

 现金红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和港股通投资者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不含港股通投资者)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即:人民币0.788834元兑1.00港元)计算,即每10股H股派发现金红利3.57299港元(含税)。

 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实施安排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2015年6月19日、2015年6月23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http:/www.cs.ecitic.com)发布的公告。

 2、发放年度:2014年度。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776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的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8185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5367元。如QFII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4)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25367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三、A股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3日(周四)

 2、除息日:2015年8月14日(周五)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14日(周五)

 四、A股分红派息发放对象

 截至2015年8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A股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3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14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实施安排

 H股股东(包括港股通投资者)的分红派息实施安排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2015年6月19日、2015年6月23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http:/www.cs.ecitic.com)发布的公告。

 七、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383 5383,010-6083 6030

 联系传真:0755-2383 5525,010-6083 6031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5层(100026)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公司关于2015年第一次特别授权发行H股之发行结果及股本变动情况暨调整2014年度每股现金红利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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