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5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彭朋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5日~2015年8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5日下午15:00至2015年8月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桂林市国家高新区五号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734,0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9436%。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为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734,0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9436%;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为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
(2)公司部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其中议案1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表决,议案2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表决方式通过,议案2、3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即对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1、审议通过《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 审议通过《提名刘菏卿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66,734,0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0%。
1.2《提名周振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66,734,0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6,734,0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6,734,0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韦坚律师、张音芸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