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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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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置业 公告编号:2015-099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置业”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8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15年7月3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8名,实际出席8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高继胜先生主持。经参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洛克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洛克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置业 公告编号:2015-100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洛克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年8月6日,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洛克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洛克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克能源”)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杭州分行”)申请人民币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持有洛克能源44%股权的自然人股东赵青松先生为本次洛克能源向江苏银行杭州分行申请人民币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持有洛克能源5%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吴卫兵先生以其持股比例为本公司本次担保提供相应反担保。

 根据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在2015年4月8日起至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止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总额为38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对洛克能源授权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5,000万元。

 本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为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洛克能源向江苏银行杭州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上述授权范围以内,符合担保条件,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洛克能源公司为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持有其51%股权,赵青松先生持有其44%股权,吴卫兵先生持有其5%股权。

 洛克能源公司注册地:杭州市上城区柳营路5-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赵青松;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天然气(含甲烷的,液化的)(不含城镇燃气)(不带储存经营)。

 截止 2014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14,130.47万元,负债总额10,145.44万元,所有者权益3,985.03万元,2014年营业收入4,146.04万元,净利润-461.91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2,000万元

 担保期限:1年

 (最终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洛克能源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为洛克能源提供担保主要为支持其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目前洛克能源经营情况较好,内控制度完善,公司可有效监控该公司的各项经营运作。持有洛克能源44%股权的自然人股东赵青松先生为本次洛克能源向江苏银行杭州分行申请人民币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持有洛克能源5%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吴卫兵先生以其持股比例为本公司本次担保提供相应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公平、对等。上述借款偿还风险可控,公司对洛克能源提供上述担保是较为安全且可行的,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同意为该借款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5年8月6日,除本项担保外,公司尚有以下担保: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洛克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人民币1,5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到2015年8月6日,实际担保余额1,500万元。本次担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0.32%,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0.91%。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向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申请人民币4,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5年8月6日,实际担保余额1,000万元。本次担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0.21%,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0.61%。

 3、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莱茵达枫潭置业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50,000万元提供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5年8月6日,实际担保余额50,000万元。本次担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69%,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37%。

 4、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5年8月6日,实际担保余额5,000万元。本次担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7%,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4%。

 5、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6,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5年8月6日,实际担保余额

 6,000万元。本次担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28%,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64%。

 6、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莱茵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参股子公司胜马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承租上海怡丰城房产事宜向上海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2,359,186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止2015年8月6日,实际担保余额2,359,186元。本次担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0.05%,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0.14%。

 7、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洛克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5年8月6日,实际借款余额2,000万元。本次担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0.43%,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21%。

 8、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洛克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5年8月6日,实际借款余额1,500万元。本次担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0.32%,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0.91%。

 9、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杭州高胜置业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人民币3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5年8月6日,实际借款余额25,800万元。本次担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52%,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5.67%。

 10、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向富邦华一银行上海徐汇支行借款8,879.8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5年8月6日,实际借款余额6,992.4万元。本次担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49%,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4.25%。

 1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莱茵达枫凯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5,8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5年8月6日,实际借款余额28,022万元。本次担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99%,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7.02%。

 1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枫郡置业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借款20,28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4.34%,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2.32%。

 13、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借款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5年8月6日,实际借款余额1,500万元。本次担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0.32%,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0.91%。

 14、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杭州高胜置业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6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5年8月6日,实际借款余额10,000万元。本次担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2.14%,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6.07%。

 15、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洛克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城路支行借款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5年8月6日,实际借款余额1,000万。本次担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0.21%,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0.61%。

 16、公司为合营公司杭州中尚蓝达置业有限公司向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款2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5年8月6日,实际借款余额9,320万。本次担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99%,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6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及违规担保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洛克能源公司的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洛克能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目前该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认为其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持有洛克能源44%股权的自然人股东赵青松先生为本次洛克能源向江苏银行杭州分行申请人民币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持有洛克能源5%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吴卫兵先生以其持股比例为本公司本次担保提供相应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公平、对等,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洛克能源与江苏银行杭州分行所签署的各项借款协议。

 特此公告。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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