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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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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08-06-01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取消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关于聘请深圳长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作为酒店经营服务方》的议案。

 二、会议召集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8月5日下午14:30在公司7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闻心达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3人,代表股份111,800,0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94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3,639,8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42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9人,代表股份18,16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1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1人,代表股份44,266,3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43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6,106,1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2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9人,代表股份18,16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131%。

 四、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加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关于聘请深圳长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作为酒店经营服务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667,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8475%;反对33,919,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3398%;弃权32,212,7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8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31%;反对33,919,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6268%;弃权10,2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101%。

 表决结果:未审议通过该议案。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亮、罗雯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5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08-06-02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条、14.1.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该公告刊登在2015年5月2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5-05-20。

 公司董事会将采取以下措施争取公司股票恢复上市:

 1、继续加强公司现有主业经营

 公司将继续加强酒店及酒店管理公司经营,提高经营业绩;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流程,加强经营费用、运营成本及财务费用管理;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2、积极寻求其他途径满足公司恢复上市条件

 公司自2014年11月28日起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2015年6月16日正式终止后,公司继续寻求其他途径争取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公司已设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积极谋求新的业务发展空间,进行非酒店经营服务类业务的拓展,增加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恢复上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继续积极探讨其他途径及方式,争取公司股票恢复上市。

 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实现恢复上市的条件,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公告的信息为准。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5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08-06-03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转发

 有关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信息的

 进展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6月30日发布了公司股东桂江企业有限公司、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联合出售持有本公司合计53,731,022股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5-06-30)。

 2015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上述股东通知,在公开征集期间,多家意向受让方已就相关事宜与联合出售方进行了沟通,但因意向受让方需要准备的文件较多,故截至目前,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中。联合出售方决定延长公开征集时间至2015年7月31日前。2015年7月21日,公司发布了《有关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信息的进展情况》(公告编号为:2015-07-21-03)。

 2015年8月5日,公司再次收到上述股东通知,在延长公开征集期间,两家实力雄厚的拟受让方与联合出售方进行了大量沟通。由于本次转让要求受让方提供较为明确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持续发展的总体方案,且涉及事项众多,联合出售相关沟通仍正在进行中,因此本着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负责的原则,联合出售方决定继续延长公开征集时间至2015年8月28日。

 在公开征集期内,联合出售方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5日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年2015 年 8 月 5 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 1 号新都酒店 7 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8 月 4 日 15:00至 8 月 5 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闻心达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5年7月31日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贵公司股份93,639,822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的28.427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239人,代表贵公司股份18,160,200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的5.5131%。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号)文件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19号)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聘请深圳长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作为酒店经营服务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67,4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475%;反对33,919,859股;弃权32,212,703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16,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13%;反对33,919,859股;弃权10,2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未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胡安喜____ 黄 亮_________

 罗 雯__________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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