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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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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15-061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与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仲裁事项尚未裁决,最终结果可能会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产生不确定影响。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因筹划重大事项于2015年4月15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经确认,该事项已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2015年6月24日召开的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办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华东数控,股票代码:002248)自2015年6月25日(星期四)开市起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46)、《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7),2015年7月2日、7月9日、7月16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51、053、056),2015年7月23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和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9),及2015年7月30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60)。

 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1279号仲裁案答辩通知》及公司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高金科技”)的《仲裁申请书》等文件,大连高金科技因与公司签订的《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2日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答辩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8),2015年8月6日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62)。截止目前,公司已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答辩书、反请求申请等文件,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公司仲裁反请求申请,尚未开庭审理,该事项有可能对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6票同意,2票反对,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积极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改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7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54)。

 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2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重组意向书>的议案》,同日公司与久泰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久泰”)签署了《重组意向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7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58)。

 截至目前,公司以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动各项工作,《重组意向书》已签署。内蒙久泰境外持股架构解除和投资者引入工作已于2015年7月31日完成,以2015年7月31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的前提条件及基础已经确立。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正在抓紧对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资产和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和审计评估。为做到本次重组申报、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重组的顺利进行,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股票于2015年8月6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公司预计不晚于2015年8月24日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股票将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复牌。

 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深证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若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延期复牌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8月24日开市起复牌,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停牌期间,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15-062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1279号仲裁案答辩通知》及公司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高金科技”、“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等文件,因大连高金科技与公司签订的《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2日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15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答辩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8)。

 二、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等材料,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3日受理了公司反请求申请。公司于2015年8月5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关于(2015)京仲裁字第1279号仲裁案反请求受理通知》。

 三、仲裁反请求

 1、裁决由反请求被申请人补偿反请求申请人为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59万元;

 2、裁决由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四、事实和理由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反请求申请人于2008年6月3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于2008年6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3年2月19日,反请求被申请人与反请求申请人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就反请求被申请人拟以现金认购反请求申请人非公开发行的5000万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事宜进行了相关约定。为了消除由于前述非公开发行股份所产生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在《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了第三章“未来重组”及相关内容,第三章第3.1条约定:“双方同意,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由甲方(即反请求被申请人)将所持有或有权处置的标的资产以认购乙方(即反请求申请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出售给乙方。”第3.2条约定:“未来重组的具体方式、资产评估相关事项、定价、交割等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该协议届时需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第一章“定义”第1.1条约定:“‘未来重组’指甲方将其所持有或有权处置的机床制造业务相关股权/资产以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出售给乙方。”“‘标的资产’指未来重组中甲方拟出售给乙方的机床制造业务相关股权/资产。”

 同日,反请求被申请人出具了《承诺函》,其在第三段中进行了承诺:“本公司进一步承诺,为避免因本次发行而产生的华东数控与本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本公司特此承诺,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本公司所持有或有权处置的机床制造业务相关股权/资产以认购华东数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或本公司与华东数控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出售给华东数控。”

 2014年3月4日,反请求申请人依约向反请求被申请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

 2014年9月18日,由于反请求申请人经营存在严重困难,面临资金链断裂的生死关头,反请求申请人向股东案外人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反请求被申请人发送了《关于近期工作三点意见》,告知反请求申请人管理层股东近期拟采取三条措施,其中第三条为“为保护全体股东的权益,积极寻找外部有重组意愿的机构,迅速开展对公司进行重组工作。”并在最后明确载明“以上三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2日内反馈,否则,视为同意。”2014年9月23日,反请求被申请人予以回复,直接同意了第一条和第二条,未就第三条表达不同意见,亦未以《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为由要求反请求申请人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进行资产重组,反请求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反请求被申请人同意了第三条。

 根据反请求申请人的经营现状,考虑未来长远发展,2015年5月21日起,反请求申请人拟通过董事会会议推动与第三方的重组以改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以维护反请求申请人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然而,反请求被申请人及其委派的董事,以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均一而再、再而三地以《股份认购协议》第3.1条的约定为由,声称反请求申请人与第三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违反了《股份认购协议》第3.1条的约定,导致相关董事会决议未能通过,并给反请求申请人与第三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设置障碍。

 反请求申请人认为,为了消除由于《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反请求申请人向反请求被申请人非公开发行股份所产生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在《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了第三章“未来重组”及相关内容。而且,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第3.1条和第3.2条的约定,对反请求被申请人以所持有或有权处置的标的资产认购反请求申请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出售给反请求申请人事宜,仅是反请求被申请人与反请求申请人达成的意向性的约定。对于该事宜的具体方式、资产评估相关事项、定价、交割等均需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签署协议进行约定,且需经反请求申请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能生效。该事宜本就存在众多的不确定性,反请求申请人并不负有必须无条件地同意该事宜的义务。《股份认购协议》从不排斥反请求申请人可能推进的与任何第三方进行的其他重组或资本运作。反请求申请人与任何第三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不违反《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反请求被申请人不得依据《股份认购协议》要求反请求申请人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为维护反请求申请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为了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反请求申请人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委托律师处理本案并向贵会提出上述仲裁反请求,请贵会裁决如所请。

 五、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的仲裁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风险提示

 该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可能会对公司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产生不确定影响。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披露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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