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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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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5-042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8月5日(星期三)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4日——2015年8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4日15:00至2015年8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 (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名,所持股份177,285,8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6614%。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所持股份162,393,2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1456%。

 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11名,所持股份14,892,6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158%。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17名,所持股份29,449,1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9071%。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7,252,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股数33,76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9,415,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8853%;反对股数33,76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7,252,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股数33,76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9,415,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8853%;反对股数33,76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权为17,944,407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为14,906,907股。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910,6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8%;反对股数33,76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2%;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873,1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7735%;反对股数33,76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2265%;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的出资比例具体如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祥福、周武、李宏、丁巧生、李结、沈瑜、林义擎等共计7人,出资额为320万元,比例为15.92%;其他员工共计150人,出资额为1690万元,比例为84.08%,合计2010万元。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份数为准。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权为17,944,407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为14,906,907股。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910,6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8%;反对股数33,76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2%;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873,1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7735%;反对股数33,76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2265%;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沈寅炳律师、李夏凡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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