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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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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8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发布了《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本情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646号核准募集的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3月20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会议”),审议《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15:00止(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8月12日,权益登记日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等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等印鉴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或者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提供加盖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等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等印鉴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等印鉴),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基金管理人等代理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授权委托材料。代理人若为个人,在受托投票时,应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人若为机构,在受托投票时,应在表决票上加盖公章,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该机构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机构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15:00以前(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至本次持有人会议专用信箱:

 [收件人:杨蔓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国投瑞银基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35 联系电话:4008806868或0755-83575992]

 

 五、授权参与方式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代理人通过纸质表决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理人在会议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基金管理人等代理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二)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或电话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或电话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面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持有人委托代理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请参见附件三),同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委托代理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请参见附件三)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同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等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等印鉴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类型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2)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的,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至本次持有人会议专用信箱:

 [收件人:杨蔓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国投瑞银基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35 联系电话:4008806868或0755-83575992]

 基金管理人接受纸面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2日14:00。

 2、电话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设置本次会议授权专用电话号码(400-880-6868转0),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该号码,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也可通过客服中心坐席代表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核实持有人身份的前提下为持有人完成授权。

 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接受电话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2日14:00。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持有人授权意见代表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2)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授权意见,多选、未选视为选择“授权代理人表态”;

 (3)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授权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4)持有人多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选择“授权代理人表态”。

 公证机构将在投票表决期间或计票过程中对以上授权有效性予以公证。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授权的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专用信箱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计票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2日15:00,其后送达的表决票为无效表决。

 (3)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规则: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授权委托书中联系电话虽未填写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身份的,不影响授权和表决效力);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材料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经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本次会议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400-880-6868、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07

 网址:http://www.ubssdic.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咨询。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8月3日在指定媒体公告暂停了本基金的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附件二: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附件三: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

 附件四: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于2014年3月20日成立,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自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基金管理人将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投资者在暂停之前已经提交的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正常的清算交收。

 (3)自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或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完成。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登记结算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未结事项占用资金,该资产可由基金管理人垫付后先行分配投资者,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并完成变现收回后返还基金管理人。

 由于登记结算公司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制度及基金托管人清算规则的影响,以下作为清算未结事项:

 1)证券账户销户;

 2)托管资金账户销户;

 3)开立的其它交易结算账户销户、席位退租清理等事项。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不从基金的清算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本基金清算费用不从基金的清算财产中支付)、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第二款约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经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部分客户进行了沟通,制定了客户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所有清算费用均不从基金的清算财产中支付,避免了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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