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7月2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7),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对有关事项补充更正披露如下:
一、关于信息披露不完整
(一)关于关联方披露不完整
公司2014年报中其他关联方情况披露了发生关联交易的其他关联方,未发生关联交易的其他关联方未予披露。现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之“十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3、其他关联方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其他关联方名称 | 其他关联方与本企业关系 |
韩城市黄河节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山西鹏程能源有限公司 | 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韩城市黄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西安荣华博鹏实业有限公司 | 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甘肃丰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张掖市宏能煤业有限公司 | 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郑州金牛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 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韩城市枣庄实业有限公司 | 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二)关于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4年5月上海沃客金属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沃客”)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简称“民生银行”)进行应收账款保理,涉及金额4 700 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龙门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龙门煤化”)就此项业务向上海沃客提供了买方信用风险担保,该业务发生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到期日为2015年5月20日,业务本息已按期全部结清。现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之“十二、承诺及或有事项”之“2、或有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截至2014年12月31 日,本公司为下列单位贷款、票据和其他融资提供担保:
被担保单位名称 | 担保事项 | 金 额 | 期 限 | 备注 |
二、其他公司 | | | | |
上海沃客金属有限公司 | 买方信用风险担保 | 47,000,000.00 | 2014.05.20-2015.05.20 | |
对于以上补充披露涉及的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第五节 重要事项”之“七、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之“2、担保情况”一并更正。
(三)关于关联方担保情况披露不完整
公司2014年报“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中,因填报人员将“本公司”狭义理解为仅指陕西黑猫,从而只披露了陕西黑猫作为被担保方的担保事项,对于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担保事项未予披露。现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之“十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4、关联交易情况”之“(2)关联担保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黄河矿业、李保平(注13) | 30,000,000.00 | 2014.8.4 | 2015.8.3 | 否 |
黄河矿业、李保平(注14) | 50,000,000.00 | 2014.7.18 | 2015.7.17 | 否 |
黄河矿业、李保平(注15) | 15,000,000.00 | 2014.3.20 | 2015.3.19 | 否 |
黄河矿业、李保平(注16) | 120,000,000.00 | 2014.5.7 | 2015.5.6 | 否 |
黄河矿业、李保平(注17) | 200,000,000.00 | 2014.5.14 | 2015.5.13 | 否 |
黄河矿业(注18) | 40,000,000.00 | 2014.12.30 | 2015.12.24 | 否 |
黄河矿业、李保平、刘花茹(注19) | 30,000,000.00 | 2014.7.1 | 2015.1.1 | 否 |
注13:黄河矿业、李保平于2014年7月31日与招商银行咸阳支行签订3,000万元保证合同,为新丰焦化自2014年8月4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间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丰焦化在此额度内的借款余额为1,500万元。
注14:黄河矿业、李保平、海燕焦化及王文选于2014年7月15日与宁夏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5,000万元保证合同,为新丰焦化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期间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丰焦化在此额度内的借款余额为2,000万元,应付票据余额为6,000万元(50%保证金)。
注15:黄河矿业、李保平于2014年3月14日与招商银行西安分行签订1,500万元保证合同,为黑猫能源自2014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19日期间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2014年12月31日,黑猫能源在此额度内的短期借款余额3,000万元(50%保证金)。
注16:黄河矿业、李保平于2014年5月7日与中信银行西安分行签订12,000万元保证合同,为黄河销售自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6日期间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由张林兴提供保证担保、紫兆装备以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截至2014年12月31日,销售公司在此额度内的借款余额为2,000万元。
注17:黄河矿业、李保平及东岭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与平安银行西安分行签订20,000万元保证合同,为龙门煤化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3日期间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2014年12月31日,龙门煤化在此额度内的借款余额为10,000万元。
注18:黄河矿业于2014年12月28日与工商银行渭南分行签订4,000万元的保证合同,为龙门煤化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2月24日期间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2014年12月31日,龙门煤化在此额度内的借款余额4,000万元。
注19:黄河矿业、李保平、刘花茹于2013年9月5日与民生银行西安分行签订3,000万元保证合同(同时黄河矿业和李保平、河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为黑猫能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期间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2014年12月31日,黑猫能源在此额度内的应付票据余额为1,000万元(50%保证金)。
二、关于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关于年报董事会报告中前五名供应商釆购金额披露错误
公司2014年报关于前五名供应商情况的披露内容,系根据公司主营业务采购模式,只对大宗原材料精煤的采购情况进行了披露,同时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进行了合并统计。经对原材料精煤和其他产品材料的采购情况和供应商重新进行统计,现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之“一、董事会关于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之“(一)主营业务分析”之“3成本”之“(2)主要供应商情况”更正披露如下:
2014年度前五名供应商 | 交易内容 | 采购金额(元) | 占采购总额比重(%) |
第一名 | 精煤、少量焦炭 | 1,067,347,155.05 | 22.42% |
第二名 | 精煤 | 669,140,373.79 | 14.05% |
第三名 | 精煤 | 601,244,690.20 | 12.63% |
第四名 | 焦炭、少量精煤 | 504,022,662.06 | 10.59% |
第五名 | 精煤 | 428,540,575.82 | 9.00% |
合 计 | | 3,270,295,456.92 | 68.69% |
(二)关于年报中为子公司担保合计数披露错误
公司2014年报“本公司作为担保方”的担保事项未有漏项,披露合计数3,558,688,133.44元,系汇总时计算错误,实际应为4,058,688,133.44元。现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之“十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4、关联交易情况”之“(2)关联担保情况”更正披露如下:
本公司作为担保方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合计 | 4,058,688,133.44 | | | |
对于以上更正披露涉及的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第五节 重要事项”之“七、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之“2、担保情况”一并更正。
对于本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公司董事会谨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对此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特此公告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