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5-082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6%;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5年8月6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1)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持有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或“公司”)流通 A股的股东作出对价安排,所有非流通股股份获得在 A股市场的上市流通权。
(2)流通 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 A股将获得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 4.3股股票的对价。
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 A股首个交易日起,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即获得在 A股市场上市流通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时间: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 2006年 3月 6日召开的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年3月29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1
四川省乐山钻石天然磨料有限责任公司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如实履行
2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使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为截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止未明确表示同意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先行代为垫付该部分股东所持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所需执行的对价。3、如果计划未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披露内容比照《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格式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如实履行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8月6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6%;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持有限售股份数(股)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1
四川省乐山钻石天然磨料有限责任公司
13,779
13,779
0.0003
0.0001
0.00005
0
2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21
1,221
0.0035
0.0006
0.00052
0
合 计
15,000
15,000
0.0038
0.0007
0.0006
0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份类型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解除限售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1
有限售条件股份
股权激励限售股
3,080,000
0.12
3,080,000
0.12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390,093,000
14.65
390,093,000
14.65
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
216,000
0.008
-15,000
201,000
0.008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393,389,000
14.78
-15,000
393,374,000
14.78
2
无限售条件股份
人民币普通股(A股)
2,018,691,000
75.83
15,000
2,018,706,000
75.83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250,000,001
9.39
250,000,001
9.39
无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2,268,691,001
85.22
15,000
2,268,706,001
85.22
总股本
2,662,080,001
100.00
0
2,662,080,001
100.00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情况
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份情况
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情况
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四川省乐山钻石天然磨料有限责任公司
5,000
0.001
0
0
13,779
0.0005
向宝石集团支付垫付股份1,221股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11,282,799
55.17
211,627,358
7.95
1,221
0.00005
收到垫付偿还股份共计1,221股
合计
211,287,799
55.17
211,627,358
7.95
15,000
0.00055
-
注:
① 东旭光电2013年4月18日非公开发行股份52,000股,致使公司总股本由383,000,000股变更为903,000,000股;2014年5月27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总股本903,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20股,公司股本变更为2,709,000,000股;2014年10月22日,公司向41名激励对象授予308万股限制性股票,2014年11月14日,公司完成了回购49,999,999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方案,公司总股本由2,709,000,000股变更为2,662,080,001股。上表中“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情况”中“占总股本比例”为占公司当时总股本(383,000,000股)的比例;“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份情况”、“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情况”?中的“占总股本比例”为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662,080,001股)的比例。
② 截至本公告日,宝石集团持有东旭光电332,380,9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9%。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
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
该次解限涉及的股东数量
该次解限的股份总数量(股)
该次解限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
1
2007年3月29日
25
25,120,286
6.56
2
2007年11月9日
10
619,072
0.1616
3
2008年12月4日
2
95,524
0.025
4
2009年7月22日
2
192,515,133
50.26
5
2014年5月24日
2
100,000
0.011
注:表中1-4项中“该次解限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占当时公司总股本383,000,000股的比例;5项中“该次解限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占当时公司总股本903,000,000股的比例。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西南证券对于东旭光电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四川省乐山钻石天然磨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山钻石”)、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石集团”)已严格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承诺,不存在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行为;
2、乐山钻石对于宝石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代为垫付的股份已偿还完毕,东旭光电已代为办理垫付股份偿还手续;宝石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不存在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情况;
3、乐山钻石、宝石集团不存在对东旭光电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东旭光电亦无对其的违规担保情形;
4、乐山钻石、宝石集团均为境内法人股股东,不存在外资股股东利用其账户买入A股的情形,不存在其他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同意东旭光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七、其他事项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本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本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