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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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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

 股票代码:600110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编号:临2015-059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公司第一大股东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已于2015年6月27日公告了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林惠玲女士成为一致行动人,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有关事项。根据详见公司临时公告《中科英华关于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提示性公告》(临2015-050)。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2015年7月7日,中科英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中科英华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2015年7月23日,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目前,中科英华第八届董事会包括9名董事,其中4名非独立董事及2名独立董事由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其余2名中科英华内部董事以及1名独立董事由中科英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中科英华第八届监事会包括3名监事,其中2名监事由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其余1名监事为中科英华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于2015年8月3日,接到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关于中科英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通知》,请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目前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公司目前的情况。依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一)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认定依据包括: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包括: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八章释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关于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认定的相关规定,公司经研究讨论,认为根据中科英华目前股东情况以及治理情况,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应为中科英华控股股东,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立志先生为中科英华实际控制人,具体控制关系如下:

 ■

 特此公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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