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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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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18 证券简称:海利生物 公告编号:2015-029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7月31日,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海明先生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张海明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增持后,张海明先生承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承诺的增持计划

 张海明先生于2015年7月11日承诺计划以自有资金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择机增持不少于100万股公司股票。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情况详见2015年7月1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筹划员工持股计划、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措施暨公司股票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19)。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张海明先生于2015年7月3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4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46%;7月3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0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89%。

 自2015年7月22日首次增持至2015年7月31日收盘,张海明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09,889股,均价38.42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607%。截止目前,张海明先生承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张海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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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重要事项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 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和《关于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66 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2、张海明先生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增持实施期间、增持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以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根据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张海明先生不排除通过合理方式继续增持公司股票的可能。公司将持续关注张海明先生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8月3日出具了《关于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披露实施结果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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