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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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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5-06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亦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一)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年8月3日(星期一)下午3: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3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2日(星期日)下午3:00至2015年8月3日(星期一)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武汉汉口泛海喜来登酒店(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80号云彩路泛海城市广场)。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泽柱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31人,代表股份1,990,493,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717%,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28人,代表股份534,762,6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760%。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12人,代表股份1,990,145,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64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347,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修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90,493,235(十九亿九千零四十九万三千二百三十五)股,意见如下:

同意:1,990,353,833(十九亿九千零三十五万三千八百三十三)股

占99.9930%

反对:135,602(十三万五千六百零二)股

占0.0068%

弃权:3,800(三千八百)股

占0.0002%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534,762,669(五亿三千四百七十六万二千六百六十九)股,意见如下:

同意:534,623,267(五亿三千四百六十二万三千二百六十七)股

占99.9739%

反对:135,602(十三万五千六百零二)股

占0.0254%

弃权:3,800(三千八百)股

占0.0007%

表决结果: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关于修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90,493,235(十九亿九千零四十九万三千二百三十五)股,意见如下:

同意:1,990,353,833(十九亿九千零三十五万三千八百三十三)股

占99.9930%

反对:135,602(十三万五千六百零二)股

占0.0068%

弃权:3,800(三千八百)股

占0.0002%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534,762,669(五亿三千四百七十六万二千六百六十九)股,意见如下:

同意:534,623,267(五亿三千四百六十二万三千二百六十七)股

占99.9739%

反对:135,602(十三万五千六百零二)股

占0.0254%

弃权:3,800(三千八百)股

占0.0007%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三)《关于调整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投资规模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90,493,235(十九亿九千零四十九万三千二百三十五)股,意见如下:

同意:1,990,376,933(十九亿九千零三十七万六千九百三十三)股

占99.9942%

反对:112,502(十一万二千五百零二)股

占0.0057%

弃权:3,800(三千八百)股

占0.0001%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534,762,669(五亿三千四百七十六万二千六百六十九)股,意见如下:

同意:534,646,367(五亿三千四百六十四万六千三百六十七)股

占99.9783%

反对:112,502(十一万二千五百零二)股

占0.0210%

弃权:3,800(三千八百)股

占0.0007%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王飞、贺伟平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监票、计票、见证人员签字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于2015年8月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5-06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2015年5月14日公告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进行相应修订,形成《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预案修订稿对原预案所作的修订具体如下:

原预案内容:

“特别提示

1、公司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3、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5月14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价格不低于15.40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将按2014年末总股本4,742,467,678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元(含税),根据上述利润分配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下限调整为15.25元/股。具体计算如下:调整后的发行底价=调整前的发行底价-每股现金红利=15.40元/股-0.15元/股=15.25元/股。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被授权相关人士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78,000万股,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及2014年度利润分配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应将调整为不超过78,700万股。最终发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相关被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调整为:

“特别提示

1、公司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3、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8月4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价格不低于10.91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被授权相关人士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78,700万股,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相关被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原预案内容:

“释义

本预案 指 长江证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定价基准日 指 长江证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调整为:

“释义

本预案 指 长江证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定价基准日 指 长江证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原预案内容:

“四、发行方案概况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5月14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向上舍入至保留2位小数),即15.40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将按2014年末总股本4,742,467,678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元(含税),根据上述利润分配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下限调整为15.25元/股。具体计算如下:调整后的发行底价=调整前的发行底价-每股现金红利=15.40元/股-0.15元/股=15.25元/股。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或其他被授权相关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协商确定。

(四)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合计不超过78,000万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及2014年度利润分配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应将调整为不超过78,700万股。”

调整为:

“四、发行方案概况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8月4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向上舍入至保留2位小数),即10.91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或其他被授权相关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协商确定。

(四)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合计不超过78,700万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原预案内容:

“七、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调整为:

“七、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方案调整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原预案内容: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投资者回报机制,在兼顾股东回报和企业发展的同时,保证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订<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具体工作安排的有关条款如下:……”

调整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投资者回报机制,在兼顾股东回报和企业发展的同时,保证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2015年6月1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具体工作安排的有关条款如下:……”

原预案内容:

“(二)股利分配计划

公司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战略规划、股东回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监管指标、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制定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主要内容如下:……”

调整为:

“(二)股利分配计划

公司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战略规划、股东回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监管指标、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2015年6月1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后的预案请见公司于同日发布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5-06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15年8月3日在武汉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7月31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各位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12位,9位董事现场参会并行使表决权。因工作原因,独立董事高培勇先生、独立董事龙翼飞先生、董事邓晖先生无法现场出席会议,分别授权独立董事何德旭先生、独立董事汤谷良先生和董事长杨泽柱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考虑到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较为紧迫,且董事会成员已就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的预沟通,为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并签署了《同意豁免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提前通知的函》。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杨泽柱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司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为截至目前,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条件。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议案》

结合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并满足募集资金需求,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慎重考虑,公司拟对2015年6月1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之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和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进行调整,发行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发布的《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因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不排除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可能,董事肖宏江自愿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调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2015年5月14日公告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进行相应修订,形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具体修订内容及修订后的预案请见公司于同日发布的《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公告》及《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因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不排除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可能,董事肖宏江自愿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认购比例的选择等;

2、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3、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制作、修改、签署、报送、补充报送本次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制作、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各种公告、其他相关协议等),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决定并聘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中介机构;

5、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上市等相关事宜;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后的公司股本、股份总数及构成变动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并办理相关备案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有关事宜;

7、办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并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8、在遵守届时适用的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政策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的,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向等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事宜;

9、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相关资格要求,对拟认购本次发行的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和筛选;

10、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代表本公司做出与本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必需、恰当和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11、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转授权事宜。

为增加决策效率,简化内部审批程序,把握市场时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授权事宜”后,可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及董事会秘书处理本次普通股发行的相关事宜。

以上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授权相关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授权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及董事会秘书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认购比例的选择等;

2、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3、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制作、修改、签署、报送、补充报送本次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制作、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各种公告、其他相关协议等),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决定并聘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中介机构;

5、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上市等相关事宜;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后的公司股本、股份总数及构成变动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并办理相关备案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有关事宜;

7、办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并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8、在遵守届时适用的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政策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的,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向等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事宜;

9、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相关资格要求,对拟认购本次发行的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和筛选;

10、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代表本公司做出与本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必需、恰当和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本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六)《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15年8月19日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具体事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三、备查文件

1、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5-07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年8月19日(星期三)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19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星期二)下午3:00至2015年8月19日(星期三)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于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2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七)会议地点:

武汉汉口泛海喜来登酒店五楼多功能厅2C+2D会议室(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80号云彩路泛海城市广场)。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均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提交。具体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或信函、邮件、传真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5年8月13日至8月19日

(三)登记地点: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21楼董事会秘书室

(四)受托行使表决权人登记和表决时需提交的文件:

1.自然人股东: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

2.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

3.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

4.法定代表人以外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

以信函、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参会时将相关身份证明、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交给会务人员。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请见本通知附件。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783。

2.投票简称:长江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8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长江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一),2.00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的顺序号及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

序号议案委托价格
100总议案100.00元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1.00元
2《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议案》2.00元
3《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3.00元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4.00元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5年8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公司可以写明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八号长江证券大厦(邮编:430015)

联系人:邓 飞 、陈 程

联系电话:027-65799991 、65799886

传真号码:027-85481726

(二)会议费用

本次现场会议预计半天,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按时参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三)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另行通知。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附件:代理投票委托书(注:复印有效)

代理投票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8月19日(或依法延期后的其他日期)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如无指示,则被委托人可自行决定对该等议案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序号表决事项赞成

(附注1)

反对

(附注1)

弃权

(附注1)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议案》   
3《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委托人身份证号码(附注2):

2、股东账号: 持股数(附注3):

3、被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署:(附注4) 委托日期:2015年 月 日

附注:

1、如欲对议案投赞成票,请在“赞成”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对议案投反对票,则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对议案投弃权票,则请在“弃权”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表决票。

2、请填写自然人股东的全名及身份证号;如股东为法人单位,则无须填写本栏。

3、请填写股东拟授权委托的股份数目。如未填写,则委托书的授权股份数将被视为该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持有的股数。

4、代理投票委托书必须由股东或股东正式书面授权的人签署。如委托股东为法人单位,则本委托书须加盖法人印章。

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5-07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结合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并满足募集资金需求,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慎重考虑,公司拟对2015年6月1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之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和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进行调整,发行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调整如下:

原议案内容:

“3、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向上舍入至保留2位小数),即15.40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将按2014年末总股本4,742,467,678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元(含税),根据上述利润分配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下限调整为15.25元/股。具体计算如下:调整后的发行底价=调整前的发行底价-每股现金红利=15.40元/股-0.15元/股=15.25元/股。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或其他被授权相关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协商确定。”

调整为:

“3、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向上舍入至保留2位小数),即10.91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或其他被授权相关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协商确定。”

原议案内容: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调整为: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除上述二项事项调整外,原审议通过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其他内容不变。上述调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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