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3 证券简称:罗普斯金 公告编号:2015-035
1、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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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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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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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5年上半年,虽然全球经济有所复苏,但市场信心仍然不足,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大宗商品原铝价格一直在较低区间内徘徊。房地产市场整个上半年处于低潮走向回暖期,但无论是从宏观经济增长层面,人口红利层面,还是从房地产企业盲动扩张导致库存增加的角度来看,大多数城市仍然会面临库存量偏大的问题。而在国家鼓励重点投入领域,比如航空、交通运输、电力设备等领域,未来铝工业型材将拥有广阔市场前景。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年初制定的战略及规划,加快推进新老厂区搬迁和新厂区项目建设工作,加快生产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尽可能减少因搬迁对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同时,公司加快整合现有铝建筑型材销售渠道,巩固现有市场区域,探索铝建筑型材行业终端即门窗行业的市场,延伸产业链;此外,在铝工业材方面,加强型材应用领域的市场规划及针对性扩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工业型材领域产品专业化水平及高附加值。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铭恒金属完成募投“铝合金异形铸造技改项目”建设,并逐步开始产品交付。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为510,722,699.23元,同比增长0.47%;营业成本为469,130,233.34元,同比增长13.89%;公司实现利润总额118,061,928.6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7,754,663.87元,较去年同期上涨203.09%,公司经营业绩有大幅度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根据老厂区搬迁进度,在本报告期内确认了相关搬迁收入。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长:
吴 明 福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08月03日
证券代码:002333 证券简称:罗普斯金 公告编号:2015-033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5年8月3日上午10:00以现场方式在江苏省苏州市阳澄湖中路31号公司2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事宜由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21日以电子邮件、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会议应到董事5名,现场参会董事5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钱芳女士主持,经与会董事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公司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二、公司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8月3日
证券代码:002333 证券简称:罗普斯金 公告编号:2015-034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5年08月03日(周一)在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事宜由公司监事会于2015年07月21日以电子邮件、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全体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珑梅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三、公司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公司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年8月3日
证券代码:002333 证券简称:罗普斯金 公告编号:2015-036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3日(星期一)下午14:00-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2日- 2015年8月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日15:00至2015年8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中路31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5、会议通知: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5年7月28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6,485,4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0.2285%。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76,19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113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8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5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9,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1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9,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152%。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钱芳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64,783,4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关联股东钱芳女士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11,701,92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28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6,485,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中伦律师事务所项瑾与顾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