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股票型基金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符合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同基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自2015年8月8日起本公司管理的部分股票型基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具体公告如下:
一、涉及基金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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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基金类别、投资比例、风险收益特征等,具体详见各基金公告。
三、变更基金类别及修订后基金合同的生效日
2015年8月8日。
重要提示:
1、此次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 9555进行咨询。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关于修订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符合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同基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自2015年8月8日起,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
一、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一) 在“释义”部分,将“基金或本基金”的定义修改为:
“指经中国证监会【2009】40号文批准的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8日起,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在“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之“一、基金名称”,修订为:
“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在“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之“二、基金的类别”,修订为:
“混合型”
(四)在“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六、风险收益特征”,修改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其他根据本次基金类别变更、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以及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基本信息更新等,对基金合同做出的必要修订。
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 9555)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关于修订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符合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同基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自2015年8月8日起,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
一、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一)在“释义”部分,将“基金或本基金”的定义修改为:
“指经中国证监会【2006】57号文批准的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8日起,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在“第二部分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之“一、基金名称”,修订为: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在“第二部分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之“二、基金的类别”,修订为:
“混合型”
(四)在“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八、风险收益特征”,修改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其他根据本次基金类别变更、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以及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基本信息更新等,对基金合同做出的必要修订。
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 9555)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关于修订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符合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同基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合同”)的有关约定,自2015年8月8日起,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
一、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1、在“二、释义”部分, 将“基金或本基金”的定义修改为:“指经中国证监会【2007】56号文批准的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8日起,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在“三、基金的基本情况”部分,进行修订:
(1)将“(一)基金名称”修订为:“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将“(二)基金的类别”修订为:“混合型”
3、在“十四、基金的投资”之“(六)风险收益特征”,修订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其他根据本次基金类别变更、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以及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信息更新等,对基金合同做出的必要修订。
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 9555)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关于修订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符合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同基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自2015年8月8日起,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
一、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一)在“释义”部分,将“基金或本基金”的定义修改为:
“指经中国证监会【2008】406号文批准的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8日起,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在“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之“一、基金名称”,修订为: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在“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之“二、基金的类别”,修订为:
“混合型”
(四)在“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六、风险收益特征”,修改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其他根据本次基金类别变更、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以及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基本信息更新等等,对基金合同做出的必要修订。
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 9555)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关于修订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符合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同基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自2015年8月8日起,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
一、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一)在“释义”部分,将“基金或本基金”的定义修改为:
“指经中国证监会【2011】1949号文批准的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8日起,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在“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之“一、基金名称”,修订为:
“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在“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之“二、基金的类别”,修订为:
“混合型”
(四)在“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六、风险收益特征”,修改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其他根据本次基金类别变更、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以及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基本信息更新等等,对基金合同做出的必要修订。
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 9555)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