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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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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临2015-64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被告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关于公司诉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前期公司因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签订的《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5)、《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公司撤回上述三起民事诉讼。详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4-33号)、《关于撤回诉讼的公告》(临2014-34号)。

 后因山煤国际销售公司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相应交货义务,公司再次将山煤国际销售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南纺股份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签订的编号为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NBD452HFT14P07《动力煤销售合同》,山煤国际销售公司返还南纺股份货款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详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4-40号)、《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5-62号)。

 2015年7月30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南纺股份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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