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 公告编号:2015-76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7月30日(星期四)下午2:50
2.召开地点:公司706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李锁云先生(董事长王民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提名由董事李锁云先生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表决同意)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下统称股东)66人,代表股份 993,085,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5%。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990,147,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3%。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2,937,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4.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现场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二)表决结果
1.表决结果详见下表: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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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2.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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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朱 昱 任天霖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 公告编号:2015-77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债权人通知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相关议案已经2015年7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7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20.00元/股(含20.00元/股)。按照回购资金总额5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20.00元/股测算,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为2,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比例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天内,凭债权合同等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9月13日,每日9:30—11:30、14:30—16:3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徐工机械证券部
联系人:李栋、刘敏芳
邮政编码:221004
联系电话:0516-87565623/87565621
传真号码:0516-87565610
3、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7月30日